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3〕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等1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国土房产局 市建设管理局 市市政园林局 市卫生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文广新局 市物价局 市国税局

  市通信管理局 市民防局 市老龄办

  人行厦门中心支行 市消防支队

  为积极适应我市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民办养老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分别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可自愿选择和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十二五”期间,我市要新增养老机构床位5020张(公办850张、民办4170张),其中思明区要新增800张(民办)、湖里区要新增600张(民办)、集美区要新增800张(民办)、海沧区要新增600张(民办)、同安区要新增1020张(公办250张、民办770张)、翔安区要新增900张(公办300张、民办600张)、市第二福利院要新增300张(公办)。到“十二五”末,全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我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70%,各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总数的20‰以上,每个区要建设一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二、规范管理

  (一)场所设置。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建设民办养老机构。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农村空置校舍、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养老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改造成为民办养老机构的房屋应符合使用安全(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评估鉴定),并报经市民政部门同意筹办。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予以准入审查验收。

  (二)审批登记。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申请筹办民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向开办地的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之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并领取《厦门市民政局同意筹办决定书》后,向市发改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许可等。具备申请执业(服务)条件的,经批准领取《厦门市民政局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依法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手续,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参照《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三)产权管理。核定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产权归机构,实行有限产权。在养老机构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投资属于举办人所有;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由机构支配,用于自身的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举办人)外,增值部分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继续用于发展养老机构建设的投入。核定为营利性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实行完全产权,产权归投资者。

  (四)收费管理。各类民办养老机构,要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当按照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自负盈亏。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五)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的建筑消防设施、卫生条件、收费标准、服务管理水平等质量检查标准和资质评估认证体系,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和工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和自身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对未达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市民政部门要统一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服务当事人参考使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收回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布。

  三、扶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市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条件的,可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二)收费优惠。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免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给予相应优惠。

  2.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适当优惠初装费、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机构所设营业性餐饮等服务性项目按物价分类实行)。

  3.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收取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费用,优惠收取通信费。

  4.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减免垃圾处理费等费用。

  (三)税收方面。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经费补助

  1.床位建设补贴。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租用(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5000元,分5年拨付,即每个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各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床位建设开办补贴。

  2.床位运营补贴。对已开办并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一张床位12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除了省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外,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运营补贴500元,其余由各区财政负担。

  3.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对已开办并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保床位综合责任险,由各养老机构与承保人签订合同。市民政局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保险责任、保费费率等,所需保费支出由市财政补助80%。

  4.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疾病而突然致贫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原由财政渠道发放给上述人员的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收养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其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并拨付给接收入住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具体为: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以上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特定服务对象补贴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

  (五)鼓励台湾同胞在厦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在厦兴办、营运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方式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允许台湾同胞参与我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即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承包。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大陆居民开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以及水、电、管道燃气的价格优惠。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待遇。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简化贷款手续;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项目,在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给予适当支持。

  (七)配套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收治病情稳定且仍需康复治疗的老年患者,在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需申请医保定点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八)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经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工作水平。

  (九)慈善资金投入及社会捐赠。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养老机构,资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改善设施、设备,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等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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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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