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3〕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3〕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8日
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
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体育局
(2013年3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其中,规模较小的城市(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下)、县城和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可按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三级配置;建制镇参照街道级标准,按照街道级、社区级二级配置。
(二)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各地在开展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时,应根据配置要求,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教育设施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四大类;卫生设施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五大类设施;文化设施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广播影视、出版物发行网点等四大类设施;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等两大类设施。
(三)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各地在开展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时,应严格遵守建设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3)。
三、科学规划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设施布局和用地要求。
(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主体。各地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联合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可根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内容单独编制或合并编制。
(二)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根据设施建设现状和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近远期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和设施布局,明确配置要求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类型、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以及近期重点实施项目。各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均应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三)认真落实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规划,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和审批管理。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要把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实施管理。近期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予以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确保专项规划落实到位。
四、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审批及验收使用管理
(一)保障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侵占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用地。重新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二)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审批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审查审批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时,要主动靠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审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发展改革、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部门意见。对于老城区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时应结合地方实际统筹考虑,优先满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需求。
(三)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使用监管。社区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的审批及验收使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政办〔2012〕150 号)有关要求,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相关部门使用。对于新开发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不到设置中小学或幼儿园办学规模的,开发商缴纳的教育设施配套费应用于改善住宅小区周边的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扩容建设投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完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指导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体系,认真编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每年将当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形成推进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合力。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具体项目安排,合理测算年度资金需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扩大民生领域覆盖范围,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新增财力向基本公共服务倾斜,相关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制定优惠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扎实推进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
1.街道级以上(含街道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体系配置表(略)
2.街道级以上(含街道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略)
3.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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