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下放旅馆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厦公综〔2013〕83号
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消防、边防支队:
为进一步深化效能建设,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意见》和《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许可案卷标准。旅馆业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客房100间(套)以下的,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受理、审批;旅馆客房100间(套)以上(含本数)的,由市局治安支队受理,市局审批。原由市局发证的旅馆客房40间(套)以上(含本数)至100间(套)以下的, 旅馆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指客房数)等重要事项变更,以及有效时间到期等其他原因需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所在地分局受理、审批。市局、分局受理旅馆业行政许可窗口应按照《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做好受理及行政许可所形成的书面文书的存卷归档工作。
二、认真审核申请事项,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各分局、市局治安支队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旅馆业经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民警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旅馆客房100间(套)以上(含本数)的,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通知所在地分局治安大队、属地派出所民警,联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旅馆客房100间(套)以下的,由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属地派出所进行现场检查、验收。负责对申办单位现场检查、验收的民警应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的内容逐项勘验、核实。参加检查、验收的民警应在省厅统一制发的《检查记录》上认真、详实地填写检查、验收的相关内容并签字,《检查记录》应作为呈报审批材料附入卷宗。
三、关于开设旅馆条件及提交材料补充要求。申请旅馆单位的条件及提交的申办材料,按照省厅《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八、九条规定执行。针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特补充要求如下:
(一)申请经营旅馆业单位应当建有符合公共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即福建省住宿留宿人员登记系统),民警在现场检查、验收时应检查旅馆前台电脑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已连接互联网等通信网络、是否已配备二代证读卡器、扫描仪或具有能读取二代身份证、护照等证照的一体机等,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二)加强旅馆业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管理。旅馆业应依法建立安全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根据经营场所的现实情况和安全防范特点,配齐、配足安保人员,积极组织开展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旅馆业保卫机构负责人、安保员必须依法申领保安员证。市局、分局受理窗口民警在受理旅馆业申请或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核保卫机构负责人、安保员的保安员证。对申请或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的民警应认真核实经营场所是否配齐、配足安保人员。
四、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的通知》(厦公综〔2012〕34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市局对外公开承诺的工作日8天时限之内完成审批服务,积极为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单位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各级治安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开拓进取,创新管理模式,提速增效,提升服务水平。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公安局
2013年4月3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