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火炬(同安)光电产业项目4号地块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3〕1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1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2〕167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火炬(同安)光电产业项目4号地块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2〕64号)批文,决定征收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洪塘镇龙泉村集体土地328841.289平方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73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火炬(同安)光电产业项目4号地块 |
工业用地 |
328841.289 |
五显镇布塘村、洪塘镇龙泉村 |
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洪塘镇人民政府
|
732 |
同安区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2〕64号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同政〔2005〕121号文、厦府〔2011〕1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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