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3〕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业的影响,促进我市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当前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3〕4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一次性财政补贴政策

  按2013年3月底存栏家禽数计算,对我市存栏500羽以上的家禽(蛋鸭、肉鸡、肉鸭、鹅、鸽、鹌鹑)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存栏家禽(蛋鸭、肉鸡、肉鸭、鹅、鸽)每羽给予2元的一次性补贴,存栏鹌鹑每羽给予0.2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同时,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种禽养殖场、蛋鸡养殖场和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补贴政策,切实稳定我市家禽生产。

  二、严格家禽存栏数量统计核实

  各区要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参照《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稳定我市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农〔2013〕55号)明确的补助程序,制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做好家禽存栏数量的统计核实工作。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要对各区上报家禽存栏数量组织现场抽查,核定补贴数量,及时下达市级补贴资金。

  三、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各区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区级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向养殖场兑现补贴资金,及时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各家禽规模养殖场务必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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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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