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建筑〔2013〕10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府〔2012〕412号)将建筑业纳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为营业额的0.2%,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为更好地、平稳地执行好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减少对施工企业的影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计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合同已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价格调节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建筑〔2012〕152号)计取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对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府〔2012〕412号)实施后施工企业缴纳了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而施工合同价中未计取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可凭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税收票证在工程结算时据实结算并纳入项目成本。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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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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