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港区11号泊位陆域开发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3〕19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征收海沧街道后井村集体土地78916平方米,作为城市开发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海沧港区11号泊位陆域开发用地

城市开发建设用地

78916

后井村委会

海沧街道办事处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2〕地373号文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海政办〔2005〕68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厦府〔2011〕16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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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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