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的通知

厦人社〔2013〕93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现对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内容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治疗过程中,开展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单列结算表》(以下简称《单列结算表》)规定的内容,实行按项目单列结算。

  二、在门诊开展的恶性肿瘤化、放疗、血液净化等单列结算项目,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总额控制指标。

  三、住院医疗费按定额结算、符合《单列结算表》规定的诊疗项目,其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该医疗机构上年度定额结算标准1.5倍的,按项目单列结算,未超过1.5倍的纳入定额结算;住院医疗费按单病种结算(不包括费用包干结算病种)的病例中,若有按项目单列结算的费用予以单列结算。

  四、参保人员使用的医用耗材,按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和部分高值医用耗材医保分类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血液透析按《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最高按4800元结算;腹透费每人每月最高按3500元结算;严重肾性贫血使用的重组人红细胞生长素每人每月最高按1800元结算。

  六、升白细胞治疗限肿瘤放、化疗后骨髓抑制使用,白细胞小于3×109/L或中性粒细胞小于1.5×109/L,使用昂丹司琼、格拉司琼每周不得超过7支,甲地孕酮限妇科肿瘤使用。

  七、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对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分解收费。抗排斥、血透和腹透治疗应由专科医师完成,并建立治疗档案。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将属于《单列结算表》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直接刷卡支付,并按正常的收费途径录入,实行计算机自动归类收集上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对上述数据,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核准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厦劳社[2007]3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单列结算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6日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单列结算表

序号

诊疗项目

单列结算内容

1

心血管造影-介入诊疗术、心血管直视手术

导管、导丝(线)、球囊(微球囊)、血管支架、房间隔穿刺针(鞘)、血管闭合器、腔静脉及动脉滤器、造影费、DSA费用、封堵伞、起搏器、电极、标测连线、血管鞘、滤网导丝保护系统、栓子保护装置、体外循环、心脏瓣膜、膜肺、人造血管、钛钉、冠脉搭桥固定牵开器、冠脉刀、打孔器、吸引器、血管内引流塞

2

抗肿瘤等药品

医保《药品目录》西药编号:326-328330 365408 411-415419443-535780-785102110281029;中成药编号:829831836837

3

肿瘤放射、介入治疗

模拟定位、外照射治疗、后装治疗;介入栓塞治疗、微波、射频治疗、多弹头针全套、组织间粒子植入

4

器官移植术

肾、骨髓等医保规定可做器官移植的检查、治疗、手术、麻醉费用、以及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5

血液净化治疗

血透、腹透、血液滤过器、血液灌流、透析液(管)、置换液、血浆置换

6

重度烧伤

烧伤面积在30%或Ⅲ度烧伤10%以上,烧伤切痂,植皮手术

7

骨科、泌尿、普外、胸外、妇产科手术

人工关节、钢板(钉)、椎体成形套装、骨锚、消融电极、切削钻、一次性吻合(闭合)器、各种缝合(切割)器、钉夹()、补片、聚酯成形网塞、输尿管(肾)穿刺套装、激光光纤、肿瘤支架管、腔内支架及输送系统

8

神经、颅脑、颌面、眼外科

颅内压探头、弹簧圈、电源GDC、神经补片、钛钉(网、板)、连接片(板)、人工脑膜、人工晶体、脑脊液分流管、颅骨锁、动脉瘤夹、等离子切头、颌面用钛板、滤网

  注:1、导管包括微导管、球囊导管、扩张导管、超声导管、指引导管、射频导管、静脉导管;导丝包括微导丝、神经介入导丝;血管支架包括心、脑、肾等外周血管支架;人工关节包括人工股骨、人工间盘等人工骨、关节植入耗材;腔内支架包括呼吸、消化、泌尿、生殖系统等人体腔内植入的支架;钢板包括钛合金钢板、AO钢板、脊柱融合钢板、颌面用钢(钛)板等骨折内外固定材料。导管、导丝、球囊在上述单列结算诊疗项目中均可使用。

  2、福建省对上述抗肿瘤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名称和编码进行调整的,按当年度新调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名称和编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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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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