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火炬高新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3〕65号

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火炬高新区暂行办法》于2013年4月11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22日

  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

  火炬高新区暂行办法

  为落实厦门市“双百计划”关于“可获得所在区或园区提供不少于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的创业场所扶持政策,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创业场所租金补贴标准如下:

  (一)补贴计算时间:

  1.已落户火炬高新区的双百项目从入选文件发布的下个月起计算,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入选“515”工程的双百项目从实际享受租金补贴起计算;

  2.新落户的双百项目从企业在火炬高新区工商注册时间起计算,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

  (二)补贴场所面积:

  根据企业实际注册资金额分档次:

  1.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高可享受岛内200㎡或岛外500㎡场所租金补贴;

  2.注册资金为500万元至不足1000万元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高可享受岛内150㎡或岛外400㎡场所租金补贴;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高可享受岛内100㎡或岛外300㎡场所租金补贴。

  (三)补贴标准:

  租用火炬高新区创业场所的,按照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在各园区财政房产出租基准价给予补贴;创业场所不在火炬高新区内的,参照园区同类创业场所租金基准价标准执行。

  二、申请租金补贴办法:

  (一)根据财政“收支两条线”原则,管委会对双百项目的场所支持政策兑现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创业场所不在火炬高新区内、但工商注册及税收登记在火炬高新区的,参照本标准执行;购买或自建厂房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双百企业享受场所租金补助应向园区载体单位提出申请,园区载体单位统一收集后向管委会提出兑现意见,由火炬高新区组织人事处牵头办理相关工作,于每年6月、12月分别兑现一次。

  (三)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场所租用合同及场租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园区载体单位现场核对、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退回。5年租金补贴期内如实际注册资金额及场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材料,在下一次兑现时调整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予补差额。

  三、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场所扶持的双百项目,场所面积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双百项目享受租金补贴应与火炬高新区签订《市“双百计划”人才创业发展协议书》。已享受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的双百项目,办理企业迁出,须经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否则企业应在返还火炬高新区给予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五、本办法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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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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