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3〕1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1日

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下列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㈠市政府发布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㈡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㈢区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㈣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㈠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㈡与省、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特别是不符合“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以及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等各项要求的;

  ㈢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企业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企业义务,增加公民、企业负担的;

  ㈣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㈤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㈥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

  ㈦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三、职责分工

  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配合进行。

  ㈡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㈢区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政府负责。

  ㈣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四、清理步骤

  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⒈梳理阶段(2013年7月1日前完成)

  市法制局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和《2013年度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以下简称《清理目录》),发送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⒉征求意见阶段(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

  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清理目录》的分工,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文件按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填写初步清理意见:

  ⑴认为应当保留的,应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1);

  ⑵认为应当适时进行修改的,应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适时修改)》(见附件2);

  ⑶认为应当适时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3)。

  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单位研究同意后,于2013年7月31日前报市法制局汇总。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清理中发现未列入《清理目录》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局。

  ⒊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市法制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审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同一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不一致的,或初步清理意见与市法制局研究、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法制局再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拟继续有效(含需要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审定。

  ⒋审定公布阶段(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

  经市政府审定后,应将拟继续有效(含需要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按照办文程序,列入工作日程适时进行修改。

  ㈡各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以2012年清理结果为基础,对照本方案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按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市法制局。

  ㈢区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参照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结合实际安排,清理工作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送市法制局。

  市法制局负责汇总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和省法制办。

  附件:⒈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略)

  ⒉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适时修改)(略)

  ⒊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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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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