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印发厦门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3〕127号
各区民政局、武装部:
为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档案考核计分办法选择安置岗位。档案考核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等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省安置办移交我市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档案考核计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服役年限记分
(一)基础分为30分;
(二)军龄分, 服现役1年加2分(军龄不满6个月加1分, 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 。
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其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与军龄合并计算。
二、奖励加分
(一)荣立三等功的, 首次加3分, 从第二次起按每次1分累加;
(二)优秀士兵的, 首次加1分, 从第二次起按每次0.2分累加;
(三)嘉奖的, 首次加0.5分, 从第二次起按每次0.1分累加。
三、伤残加分
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加9、7、5、4、2、1分。
四、职务加分
以档案《士兵提升报告表》为依据, 按任最高职务计算,任职报告中批准班长(文书、军械员)以上职务的,如代排长、分队长、台长、司务长、助理医师、技师等以班长职务加分。
(一)班长加2分;
(二)副班长加1分。
五、烈士子女加分
烈士子女加10分。
六、其他特殊情况加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潜水工作的, 每服役1年加1分,不满6个月加0.5分, 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的,每满1年加1.5分,不满6个月加1分, 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
(三)参加重特大活动的, 以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每参加1次加2分(重特大活动如:“98” 抗洪、2003淮河流域抗洪、2008年抗南方雨雪冰冻灾害、“3.14” 藏区维稳、“5.12”汶川抗震、“4.14” 玉树抗震、“4.20”芦山抗震。)。
七、处分减分
(一)受行政处分的,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分别减1、2、3、4、5、6分;
(二)受党内处分的,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分别减1、3、5、7、9分。
八、其他说明
(一)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为优先择岗对象,有优先选岗权。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 荣誉称号与战时荣立一等功、平时一等功与战时二等功、平时二等功与战时三等功的视为同等级奖励。择岗时,以奖励等级高的优先;奖励等级相同,以档案考核计分高的优先。
(二)档案考核计分相同时,优先顺序是:1.以军龄长者优先;2.以奖项高者优先;3.以最高奖项次数多者优先;4.以任职务(班长、副班长)高者优先;5.以学历高者优先。
(三)档案考核由厦门警备区司令部动员科、厦门市民政局监察室、厦门市民政局安置办共同负责。档案考核计分将在厦门市民政局网站和市、区民政局公示栏公示。
九、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警备区司令部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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