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司〔2013〕48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市局对《厦门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司法局
2013年5月23日
厦门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司法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办公大楼615室);咨询电话:0592-3759011;传真号码:0592-5289300;通信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邮政编码:361009;电子邮箱:sfbgs@xm.gov.cn。
第六条 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厦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向本局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从厦门司法行政网站上下载。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的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时间。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本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本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十条 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提供受理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可以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和公开方式;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同意转递的,可以协助转递;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局认为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本局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依法予以更改,本局受理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本局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本局受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本局受理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局受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本局受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见的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纪检监察机构申诉、投诉或举报(联系电话:3759036,办公地点: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大楼3楼305纪检监察室),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等配套制度的通知》(厦司综〔2008〕18号)中的《厦门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厦门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略)
2.厦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3.厦门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办理流转单(略)
4.受理回执(略)
5.补正申请通知书(略)
6.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略)
7.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