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闽民保〔2010〕28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厦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9日
厦门市医疗救助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闽民保〔2010〕2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是运用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厦门市政务外网和社保信息(医保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对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符合条件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时,按规定实时给予医疗救助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服务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救急救难、公平快捷;
(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
(三)资源共用、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第四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为《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及各区实施细则明确的住院救助、特殊门诊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范围是: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费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标准按各区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市(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发生变动时,“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标准应随之调整。
第七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和低保证、五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后,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区民政部门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对象的补助费按其医疗救助后自付部分计算实施。
第八条 各区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助服务协议,确定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机构。
第九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资金结算程序。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各区民政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每季度结算一次。
(二)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生成结算报表,经与各区民政部门共同确认、盖章后,对本季度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结算,预付下季度医疗救助资金,并各自保存结算报表作为凭证。
第十条 对不符合条件而退出的医疗救助对象,从退出次月起不再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对医疗救助对象在不具备“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条件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救助仍然按原救助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二次救助、临时救助、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宣传与解释工作;确定责任人与监督人,做好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安装运行、日常维护以及医疗救助对象基本信息的录入、修改和动态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关于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导和管理;落实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情况的网上监控和救助资金的复核、审批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信息(医保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提供医疗定点机构接口规范。
(三)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医疗定点机构按照接口规范完成端口改造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协同做好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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