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海域的通告
厦府〔2013〕206号
最近,我市沿海社区个别居民违反海域使用规定,擅自卸沙、倾倒土头填海,建设育苗场、砂场及透水性建(构)筑物等,严重破坏厦门海域功能区划,严重损害厦门海洋景观,严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严重扰乱用海秩序。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卸沙、倾倒土头填海,非法占用海域,新建、改建、扩建育苗场、砂场、透水性建(构)筑物等行为。违反者,海洋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新建、改建、扩建育苗场、砂场、透水性建(构)筑物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自行拆除,恢复海域原状。拒不执行者,海洋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任何用海设施,在政府依法征收时,一律不给予赔(补)偿。违反者,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区、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海洋管理部门向群众宣传海域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区、镇(街)要积极支持海洋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开展综合治理,落实协管队伍,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非法用海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2198110、3913110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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