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规〔2013〕66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我局特制定《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

  2013年6月4日

  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我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经营性用地的各项详细控制指标在图则阶段提出。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面积、总建筑规模等强制性内容,作为确定地块容积率指标的依据。

  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按以下方式合理确定其容积率:

  (一)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规模,应当提供以下依据:

  1、有可参照的标准的,应提供可参照的国标、地方标准及其它可以参照的行业标准。

  2、建设单位有上级条管部门的,应当提供其上级条管部门同意申报规模的文件,并经市政府确定。

  3、市委、市政府同意建筑规模的文件。

  4、其他符合划拨目录的项目,应提供工程项目详细列表、总平布局图。

  (二)规划部门按“集约用地”原则来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根据规划要求确定容积率。

  (三)划拨项目若有增容要求,按原基建程序申请。

  第五条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市规划局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上网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第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七条 所有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在市规划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受让人(竞得人)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调整的,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调整内容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将联合审议通过的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

  (一) 受让人将申请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规划局;

  (二) 市规划局办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复文件;

  (三) 受让人与市国土与房产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四) 受让人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调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证收回作废。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建设用地面积减小,在总建筑面积不变情况下导致容积率超过原规定指标的,此种类形不属于容积率调整范畴。

  第十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的,在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按程序对细分后小地块或合并后大地块的容积率调整,不属于容积率调整范畴。

  第十一条 要依法核实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建设工程竣工的计容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的计容面积。

  (一)凡在2007年3月1日前(含当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经实测的计容面积大于批准计容面积3%的,视为不符合规划条件。

  (二)凡在2007年3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实测增容建筑面积不满足下表的建筑工程,视为不符合规划条件。

规划批准宗地地上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建筑面积增加比例R=m/M(单位:%

地上建筑面积增加m(单位:平方米)

M3000

R3m50

3000M20000

R2.5m150

20000M60000

R2m500

60000M120000

R1.5m1200

M120000

R1m1800

  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整改或接受市(区)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厦规〔200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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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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