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施首次再生育补助的通知
厦人口〔2013〕33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13年 6月1日起对我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施首次再生育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首次再生育补助的条件
我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申请首次再生育补助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该夫妻至少有一人为厦门市户籍人口;
2、该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现已死亡;
3、该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
4、育妇在49周岁以内、有生育意愿,但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自然受孕、自愿实行人工辅助技术受孕(人工授精、试管婴儿)。
二、申请首次再生育补助的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首次再生育补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连同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子女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治疗发票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核对申请对象的确认条件并签注审议意见。
3、镇(街)计生办对申报的夫妻提供的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
4、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负责发放。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首次再生育补助每对夫妻只能领取一次。
5、市人口计生委备案、核查。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首次再生育补助项目详见附件2,补助标准为厦门市物价局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费用标准的80%(附件2所标注价格为目前厦门市医疗卫生收费标准,今后如有价格变动,以“厦门市物价局”网站上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标准为补助依据)。
四、经费来源
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附件:
1.厦门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首次再生育补助申请表(略)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扶助项目(略)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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