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考评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3〕139号
各区民政局、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厦门市养老机构年度考评表(略)
2.厦门市养老机构年度考评报告书(略)
厦门市民政局
2013年6月10日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年度考评。
当年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服务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考评。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考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对其批准设置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由区民政局提出年度考评的初审意见,市民政局予以复核并作出考评结论。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1日前向区民政部门报送年度考评材料。市民政部门应当在6月底之前完成年度考评工作。
第五条 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情况。
(二)按照本养老服务机构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养老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设置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情况。
(四)养老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
(五)养老服务机构的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养老服务机构是否从事超越服务范围的活动。
(七)养老服务机构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证照的行为。
(八)养老服务机构的诚信建设情况。
(九)养老服务机构的规模、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年度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养老服务机构申领、报送年度考评报告书和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区民政部门受理审核年度考评材料。
(三)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年度考评。
(四)市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考评戳记,并发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申报年度考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考评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年度财务报表。
(三)审计报告。
(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年度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在年度考评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年度考评结果: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组织进行综合考评,公布养老服务机构的年度考评结果,并作出年度考评合格、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视为年度考评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二)养老服务机构取得设置批准证书后超过6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三)年度中,养老服务机构连续发生老年人非正常死亡事故3起以上(包括3起)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接受市民政部门的年度考评或区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的。
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由市民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报送整改报告,市民政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并做出结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视情暂停、取消、追回其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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