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征集和优待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3〕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重要指示,鼓励大学生参军报国,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征集和优待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征集工作
㈠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在高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应征。
㈡大学生返乡(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给予核算报销差旅补助,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2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㈢坚持择优定兵,按照高学历优先、应届生优先的原则,合格大学生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其他学历青年入伍。
二、优抚工作
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为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为3000元、2000元,被高等学校当年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参照相应学历在校生标准。由批准入伍的所在区民政部门于新兵起运前发放到位,所需经费按优待金保障渠道,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安置工作
㈠退出现役的大学生士兵,按国家、省和厦门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㈡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含政法干警)、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考试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考试,以及退役后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㈢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㈣市、区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退役大学生士兵企业专场招聘会,鼓励企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并以此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单位的重要条件。
㈤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应征入伍后由区征兵办协助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到原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给予规定学分。参军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㈥入伍前为高职(专科)毕业生,或入伍前为高职(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完成学业准予毕业的,在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及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等政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㈠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相应机构并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征兵工作。
㈡各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经费,由所在区财政予以保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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