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民政救济、救助对象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3〕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部分民政救济、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部分民政救济、社会救助对象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福利中心、市仙岳医院和同安皮肤病防治院等福利机构中政府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指老人、精神病人和麻风病人)的生活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8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二、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三、滞留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有自理能力的托养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半护理(含全护理)的托养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四、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市财政负担。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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