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3〕156号

各区民政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孤儿基本生活的需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厦府【2010】19号),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900元;市福利中心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负担,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所需支出由市财政负担;散居孤儿养育费由区级财政负担。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