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3〕156号
各区民政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孤儿基本生活的需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厦府【2010】19号),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900元;市福利中心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负担,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所需支出由市财政负担;散居孤儿养育费由区级财政负担。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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