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
厦质监〔2013〕86号
各质监分局,各区公务员局,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的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对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意义
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是培养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大力推行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合格质量专业人才,对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已有800多人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这些质量专业人员为加强企业质量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骨干作用。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尚未取得相应资格。因此,各单位要加强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宣传力度,做好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质量专业人才的引进、使用、培训等工作。
二、大力推动实施质量专业资格制度
(一)推行关键质量岗位持证上岗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取得中级资格,应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质量岗位推行持证上岗,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 设置关键质量岗位,积极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培养质量高层次人才,对取得质量工程师资格并在质量岗位工作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二)纳入质量品牌奖励制度重要内容。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各级名牌产品、各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以及各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称号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质量工程师,并作为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品牌奖项的推荐条件之一,纳入市级质量品牌奖项的重要评分项。各质监分局应当结合本辖区质量品牌工作对企业具备资格人员的数量提出相应要求。
(三)落实聘任、薪资待遇及考试等激励措施。对于取得初、中级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人员,企业可根据需要优先聘任助理质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并给予相应的薪酬待遇。积极鼓励企业通过提高薪资待遇等激励措施加强质量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在职称、待遇方面对质量工程师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给予培训、复习、考试的时间,报销有关费用或部分费用。
三、拓宽质量人才培养渠道
有关院校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质量意识和质量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市人事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四、加强资格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
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教育采取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与质量有关的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以及参加本单位、企业组织的质量培训等均可视为继续教育的形式。相关单位和企业应当为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便利条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公务员局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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