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推行重大设备监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厦质监〔2013〕92号
市质监各分局,各区发改、经发部门,有关企业、建设单位:
为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联〔2001〕17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重大建设项目中推行设备监理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备监理制度的内容
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供货合同而签定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各类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本意见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资源环境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中设备投资总额达一定规模的成套设备。主要包括:装备制造基础设备,资源开采、加工和利用设备,能源生产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节能环保设备等。不包括: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以及建筑施工采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运输设备。
二、推行设备监理的范围
(一)结合本市实际,对下列建设项目涉及的、设备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重要设备鼓励推行设备监理制度:
1.市、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2.全部由国有资产投资或者由国有资产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3.市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
(二)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设备监理。
三、规范设备监理活动
(一)设备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质检总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和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照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设备监理单位的确定。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具备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鼓励当事人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设备监理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程序选择设备监理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三)设备监理活动的实施。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进行监理活动,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理单位应当引导被监理单位在设备设计阶段考虑技术前瞻性,在制造、安装等阶段逐步实现模块化、标准化。监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费中安排使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监理活动的备案。在本市承接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依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持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市质监部门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共同推进实施。市、区两级发改、经发等部门要配合质监部门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在重大项目建设中共同推进设备监理制度,并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符合推行设备监理范围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质监部门加强对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设备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并增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项目投资人、管理部门和社会对设备监理制度的认知度,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促进设备监理市场规范发展。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推行设备监理的重要设备指导目录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3年7月11日
附件
推行设备监理的重要设备指导目录
类别名称 |
系统/装置名称 |
重要设备名称 |
一、冶金工业设备 |
(一)炼铁设备 |
1.高炉炼铁设备。 |
2.烧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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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球团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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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焦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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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高炉设备炼铁设备(直接还原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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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炼钢设备 |
1.转炉炼钢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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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炉炼钢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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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铸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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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热轧设备 |
1.加热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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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轧机(粗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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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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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矫直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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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剪切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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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冷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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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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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冷轧设备 |
1.酸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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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轧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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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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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整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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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热镀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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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剪切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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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开卷机和卷取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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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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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港口工程设备 |
(一)散货码头设备 |
1.卸船机。2.装船机。3.堆取料机。4.输送机系统。5.装卸车系统。6.取样系统。7.控制管理系统。8.通讯系统。9.存储设备。10.除尘通风及环保系统。11.消防系统。12.给排水系统 |
(二)集装箱码头设备 |
1.岸边集装箱起重机。2.集装箱轨道式起重机。3.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4.集装箱码头管理系统。5.集装箱装卸搬运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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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件杂货码头设备 |
1.门座式起重机。2.桥门式起重机。3.轮胎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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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与海洋工程设备 |
(一)船舶工程 |
1.运输船舶 |
2.高性能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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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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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渔业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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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制造专用设备 |
1.船舶涂装设备:钢板预处理设备.喷涂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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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加工设备:船体成型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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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起重设备:门座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其他类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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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坞及船台设备:各类坞门.移船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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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石油及天然气开发设备工程 |
1.固定平台:桩基式导管架平台.重力式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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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动平台:坐底式平台.自升式平台.船式平台.半潜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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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台.牵索塔式平台.张力腿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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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浮式生产储油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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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点系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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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底管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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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潜水系统.潜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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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油石化设备 |
(一)催化设备 |
反应器,再生器,外取热器,塔器,换热器.空冷器,压缩机组,特阀,流程泵,开关柜,关键仪表。 |
(二)加氢设备 |
加氢反应器,高低压分离器,换热器,空冷器,氢气压缩机组,流程泵,阀门,管件,开关柜,关键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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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整设备 |
反应器,再生器,换热器,空冷器,压缩机组,流程泵,阀门,管件,开关柜,关键仪表。 |
|
(四)焦化设备 |
塔器,换热器,空冷器,压缩机组,流程泵,阀门,除焦设备,开关柜,关键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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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烯设备 |
裂解炉,冷箱,压缩机组,流程泵,塔器,换热器,低温容器,阀门,低温管件材料,开关柜,关键仪表。 |
|
(六)精对苯二甲酸设备 |
反应器,换热器,塔器,容器,机组,流程泵,阀门,管件,开关柜,关键仪表。 |
|
(七)聚酯设备 |
反应设备,换热设备,机组,流程泵,阀门,开关柜,关键仪表。 |
|
(八)空分设备 |
冷箱,塔器,容器,机组,泵,阀门,开关柜,关键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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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钻采设备 |
(含海上钻采)钻机,修井机,压裂设备,井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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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油气储运设备及长输管道 |
储罐,球罐,低温容器,长输管件,场站设备。 |
|
五、化学工业设备 |
(一)制酸设备 |
反应设备,换热设备,容器,机组,泵,阀门,管件,仪表。 |
(二)制碱设备 |
反应设备,换热设备,容器,机组,泵,阀门,管件,仪表。 |
|
(三)化肥生产设备 |
反应设备,换热设备,容器,机组,泵,阀门,管件,仪表。 |
|
(四)有机化工设备 |
反应设备,换热设备,容器,机组,泵,阀门,管件,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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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力工业设备 |
(一)火电工程设备 |
1.锅炉。 |
余热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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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轮机及调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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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轮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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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汽轮发电机及励磁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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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凝汽器(或空冷岛换热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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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低压加热器。 |
||
6.高压加热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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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氧器及水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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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凝结水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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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给水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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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循环水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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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磨煤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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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备用变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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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压厂用变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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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主变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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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引风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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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送风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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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一次风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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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泵汽轮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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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各种断路器和组合电器。 |
||
20.监测.控制.保护装置及计算机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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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电工程设备 |
1.水轮机及调速系统。 |
|
2.水轮发电机及励磁系统。 |
||
3.组合电器(GIS)、断路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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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变压器及厂用变压器。 |
||
5.厂房桥机。 |
||
6.大型闸门及启闭设备。 |
||
7.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备。 |
||
8.监测.控制.保护装置及计算机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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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电工程设备 |
1.主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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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塔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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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叶片。 |
||
4.主变压器。 |
||
5.风机变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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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输变电工程设备 |
1.交流设备(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 |
|
2.直流设备(直流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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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置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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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光伏发电工程设备 |
1.光伏组件。 |
|
2.光伏逆变器。 |
||
3.光伏支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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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保工程设备 |
(一)垃圾焚烧处理系统总成设备 |
含垃圾焚烧炉、尾气净化系统、分拣与进料系统、发电成套设备和沥滤液处理成套设备等。 |
(二)垃圾堆肥处理系统总成设备 |
含垃圾分拣与进料系统、沥滤液处理成套设备、好氧堆肥机械与堆肥仓成套设备和复合有机肥制备成套设备等。 |
|
(三)烟气净化处理系统总成设备 |
含烟气除尘成套设备、脱硫成套设备、脱硝成套设备、洗脱液净化处理成套设备、副产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成套设备等。 |
|
(四)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总成设备 |
含污水输送管道及闸阀、污水泵、格栅除污机、刮吸泥机、鼓风机、曝气机、杀菌消毒设备、泥水分离设备、污泥浓缩脱水机、污泥厌氧消化设备、污泥干化设备、污泥焚烧设备、焚烧尾气净化设备、沼气储存设备、沼气锅炉、汽轮发电机、系统监控设备等。 |
|
(五)城镇污水资源化回用处理系统总成设备 |
含再生水机械过滤设备、膜分离设备、杀菌消毒设备、恒压供水设备等。 |
|
(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系统总成设备(包括大型工业废水处理站成套设备) |
含筛滤装置、混凝装置、气浮装置、除油装置、厌氧生物处理成套装置、兼氧生物处理成套装置、机械过滤装置、膜分离装置、蒸发装置、离子交换装置、气提及精馏装置、臭氧氧化装置、电解氧化装置、污泥沉淀装置、污泥厌氧消化装置、沼气发电成套装置、污泥脱水装置、污泥干化装置、污泥资源化利用装置等 |
|
(七)海水利用及海水淡化处理系统总成设备 |
含海水机械过滤成套设备、膜分离成套设备、膜清洗成套设备、浓水处理与利用成套设备、海水多级蒸发成套设备、换热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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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铁道和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
(一)车辆设备 |
电动客车、动车组 |
(二)通信系统 |
专用通信系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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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号系统 |
列车自动控制(ATC)系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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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电系统 |
变电所设备、牵引网设备、SCADA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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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轨道结构系统 |
道岔、钢轨、扣件、减振设备 |
|
(六)电梯及电扶梯 |
电梯及电扶梯 |
|
(七)车站屏蔽门及安全门 |
车站屏蔽门及安全门 |
|
(八)其它涉及行车和安全的设备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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