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3〕110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厦同政〔2009〕107号),继续推动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晚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办法适用于本区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和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为解决我区被征地人员参保资金缺乏的困难,提高参保积极性,延长《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厦同政〔2009〕107号)规定的参保贷款办理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

  第四条  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确保参保贷款及时足额发放。各镇(街)、场,村(居)要密切配合金融机构的贷款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  本补充办法自2013年7月7日起实施,厦同政〔2011〕63号文自本补充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第六条  本补充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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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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