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立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厦规〔2013〕9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立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制作要求:
(一)公告牌栏目按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填写。
(二)总平面图栏按核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图绘制,并用色彩将建筑物、绿地、道路(停车场)以及相邻建筑物、道路等进行标注。
(三)制作规格:长1.5至2米,高1至1.2米。
(四)制作样本详见附件。电子格式可在厦门规划网站www.xmgh.gov.cn下载。
三、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限为15天;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以一万元罚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通知》(厦规〔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制作样图(略)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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