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3〕297号
各所出资企业: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8月1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预算建议草案),是指市国资委组织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预算收入),是指企业上交的利润、股利、股息,以及企业产权转让和清算收入等。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等要求,经批准后补充企业或项目的资本金。主要包括:
(一)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
(二)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
(三)增持市属企业所占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份;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性支出,是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支付分流富余人员补偿金;
(二)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付所欠工资;
(四)国有资产监管专项费用;
(五)其他企业改革发展支出。
第七条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预算收支必须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防止暗箱操作。
第八条 预算支出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整结构,转型升级。预算支出应着力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着力于促进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
(二)创造效益,保值增值。预算支出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杠杆作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做强主业,提升能力。预算支出应积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主业,提升主业盈利能力;
(四)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预算支出应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并允许结合实际情况,对各企业预算支出进行统筹安排,实现收支的总体平衡;
(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预算支出应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分清主次,突出重点;
第九条 每年6月上旬,各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测算企业本年度预计可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上报市国资委,上报的材料包括本企业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测表(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经市国资委确认后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预算收入(以下简称下年度预算收入)。
第十条 每年7月下旬,市国资委根据下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重点,向有关企业提出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每年8月下旬,有关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包括本企业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报表(附件2)和编制说明。
资本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资本性支出的企业及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费用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费用性支出的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二)费用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有关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下年度预算收入,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于10月底前编制完成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和编制说明。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市财政局批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有关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由市国资委于执行年度7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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