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粮调〔2013〕78号
各分局、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储备成品粮管理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规定》,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粮食局调控处。
厦门市粮食局
2013年8月15日
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长储常新,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厦门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是市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的重要物资,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承储轮换、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承储和代储、代轮换
第四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以厦门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简称市粮食购销公司,下同)作为承储企业,全面负责储存、轮换和管理。
第五条 市粮食购销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本市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企业(以下称合作企业)进行代储或代轮换。委托合作方式包含两种类型:
1、代储:应急储备成品粮实物存放于合作企业自己仓库或其租借的仓库,由其进行日常管理和周转轮换,承储企业指派专人负责监管。
2、代轮换:应急储备成品粮实物存放于承储企业仓库,由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合作企业负责轮换。
第三章 代储、代轮换企业的资质与认定
第六条 代储类企业资质条件
1、必须是本市具有粮食经营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提供正式发票。
2、必须是市粮食主管部门授牌的骨干粮油加工企业或在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的粮油贸易企业,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和粮油工业统计报表的义务。
3、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或经营能力。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不低于80吨,月经营量须达到1500吨以上;贸易企业月经营量须达到1000吨以上。
4、实施现代企业管理,企业近两年没有出现亏损,在遵纪守法和商业信誉方面无不良记录。
5、已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年审。
6、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违规使用添加剂。
7、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措施齐全。
8、能够认真执行市粮食应急预案,服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管理。
9、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检和粮食保管等专业人员。
10、具有属于企业自有产权的仓房或租借的仓房用于代储应急成品粮,仓房的仓容量应与代储任务相适应。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卫生、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隔热和通风等性能。
11、仓房产权属于企业自有的,必须提供代储应急成品粮仓库的产权证明资料;仓房属于企业租借的,必须提供与代储应急成品粮资金相当的财产抵押或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规模的企业作为担保。
12、代储仓房周边(约500米范围内)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
第七条 代轮换类企业资质条件
1、必须是本市具有粮食经营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提供正式发票。
2、必须是市粮食主管部门授牌的骨干粮油加工企业或在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的粮油贸易企业,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和粮油工业统计报表的义务。
3、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或经营能力。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不低于80吨,月经营量须达到1500吨以上;贸易企业月经营量须达到1000吨以上。
4、实施现代企业管理,企业近两年没有出现亏损,在遵纪守法和商业信誉方面无不良记录。
5、已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年审。
6、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违规使用添加剂。
7、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措施齐全。
8、能够认真执行市粮食应急预案,服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管理。
9、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检和粮食保管等专业人员。
第八条 符合代储或代轮换资质条件且自愿承担应急储备成品粮任务的企业,均可向承储企业提出申请。
1、承储企业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代储企业资质评审的办法和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评审,初审合格企业名单报市粮食局审批确认。
2、代储代轮换企业资格认定工作一般一年评审一次,并由承储企业报市粮食局备案。
第九条 承储企业在资质合格的申请企业当中根据有关规定甄选合作对象,并根据合作企业的加工或经营能力、管理状况提出品种、数量及合作方式,报市粮食局审批。具有厦门市工商局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先考虑。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与合作企业签订代储或代轮换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要求及双方职责。合作协议应报市粮食局备案。
第四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储备大米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晚籼、晚粳稻谷、小麦加工而成的晚籼米、晚粳米、小麦粉或进口大米。其中,国产大米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 1354- 2009”三级以上(含三级);进口大米须经商检合格并附检验证书,质量标准不低于国产大米。小麦粉必须符合国家特制二等(中筋)及以上质量标准,色泽、气味、口感正常、良好。
应急储备成品粮均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及无虫害、无霉变、无污染的规定。
第十二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采用小包装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三条 按照先补库后轮出、早生产早轮换的动态管理原则进行轮换。在粮情正常的情况下,每批储备大米轮换期限不超过3个月(如采用空调仓保管且能保持较低温度进行储存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轮换期限,但不超过5个月),保质期超过一年的进口大米不超过6个月;小麦粉储存期限不超过3个月。所有储备成品粮必须在保质期内,日常库存数不得低于任务数,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常年保持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第十四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储存应急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悬挂市级储备粮油专牌,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储备粮专用囤头卡。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入库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监管,每批次入库的应急成品粮必须提交质量检验报告,严禁未经检验入库和不合格成品粮入库。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状况进行抽验,并做好抽检书面记录,保证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安全以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报告市粮食局。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现行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于每月底向市粮食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及时反映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规范的保管、统计、会计、质检以及每批次入库应急储备粮成本等工作台账,必须于每月底向承储企业报送财会和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不得将应急储备成品粮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它用途,或将代储任务擅自转包。
第五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采购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办理贷款,按“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实行贷款管理,利息开支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费用(包括保管费、轮换费等)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负责。包干费用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
应急储备成品粮各项费用补贴、利息等列入粮食风险基金开支。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与合作企业充分协商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核定代储或代轮换费用标准,并按约给付。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作为承储企业的市粮食购销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其检讨、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及时追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上级部门的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执行不力;
2、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要求,选择不具备代储或代轮换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开展相关业务的;
3、因监管松懈、管理不善,造成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不足、质量不符或造成霉烂变质的;
4、发现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5、存在虚报、隐瞒行为,或妨碍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的;
6、利用职权或在承储管理工作中索取、接受合作企业的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合作企业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协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承储企业责成合作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储或代轮换资格,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1、经检查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库存数量不足;
2、经检查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质量不符合要求;
3、经检查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轮换间隔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4、对于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时整改或落实不到位的;
5、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过程中发生质量或储存安全事故的;
6、将应急储备成品粮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它用途,以及将其作为清偿债务的其它行为;
7、擅自转包代储任务的。
8、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合作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管理到位、制度落实、措施有效、储存安全、质量良好,全年无发生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储存安全事故和弄虚作假、违规违纪事件的代储或代轮换企业,给以一定的奖励,并作为新一轮合作优先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细则,报市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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