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人〔2013〕1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 “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为推进《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特制定《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给予执行落实。

   厦门市公务员局

  2013年9月9日

  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极申报厦门国家级人才市场,由厦门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申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人社部申报。

  第三条  加快厦门人才大厦建设,由厦门市公务员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建设对台人才交流合作区域性中心,加强台湾人才服务保障。以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为依托,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进一步完善台湾人才服务平台,定期举办台湾人才与项目对接活动,建立台湾人才及其研究成果数据库。通过猎才网络、台湾人才之家开展台湾高端人才推荐服务。支持台湾人才服务提供者在厦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第五条  建设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区域性中心,推进厦漳泉龙人才市场合作发展。鼓励厦漳泉龙互设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区域人才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发布区域性人才市场供求信息,举办厦漳泉龙人才交流大会等。大力发展虚拟人才市场,加快区域内外人才网络互通建设,扩大厦门人才网辐射面和人才聚集效应。

  第六条  建设多功能社会化服务区域性中心,推进一体化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完善市场化人才服务体系,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建设现代化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人才流动党员教育示范基地。

  第七条 对应邀来厦设立机构的台湾人力资源机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是指经市有关部门认可的以销售不动产发票记载的购房款金额为标准计发的购房补贴;“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是指以市国土房产局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为标准计发的租金补贴。购房补贴一般分五年逐年核发,第一年核发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核发购房补贴总额的15%;租金补贴逐年核发,补贴期限最长为五年。

  经厦门市公务员局评估认定,对入选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50强、全国50强的台湾人力资源机构来厦正式设立机构的,或来厦设立机构注册资本金达8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总款的10%的补贴,或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40%的补贴;对上述条件之外的台湾人力资源机构来厦正式设立机构且排序前20家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总款的7%的补贴,或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30%的补贴;其他台湾人力资源机构来厦正式设立机构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总款的3%的补贴,或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15%的补贴。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地方税收贡献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人才服务机构”,是指入选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50强、全国50强并经厦门市公务员局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度地方税收贡献的50%予以返还补助”,是指享受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按照企业申请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核定,不包括人才服务机构开发房地产(含销售、出租不动产等)的税收。

  第九条 对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引才奖励。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并成功引进的人才,引进时同时符合多项引才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人才服务机构引才奖励。

  第十条 给予人才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赴外招聘人才的差旅费补贴。《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鼓励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赴外招聘活动,主办单位给予应邀参与承办的人才服务机构不超过5人、给予应邀参加的用人单位不超过2人,每人50%差旅费补贴,具体标准参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差旅费和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相关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开展“厦门市优秀人才服务机构”和“厦门市人才服务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评选表彰方案由厦门市公务员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支持本市人才服务机构参与延揽急需紧缺人才。《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条件要求且在名额内的”,是指符合《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厦委发〔2010〕10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厦委办发〔2010〕21、22号)、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厦委办〔2013〕10号)以及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引进目录的人才类型等条件要求且在引才计划数量名额内的或入选对应人才计划的。

  第十三条 鼓励成功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成功引进”,是指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人才服务机构招聘的并经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双方认可的,从厦门市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入厦手续或经厦门市公务员局认可的柔性引进手续,用人单位与人才个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为其在厦缴交社保的。

  第十四条 支持本市人才服务机构承接厦漳泉龙和台湾企业人才服务外包业务。《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人才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经营发展需要、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将人力资源事务全部或部分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

  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本市人才服务机构,按《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科联〔2010〕30号)向厦门市科技局申请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人才服务机构品牌发展奖励和上市奖励的申请。人才服务机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可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49号)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申请奖励;人才服务企业上市的,可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向厦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助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厦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办公用房补贴的申请。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两者统称办公用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应于正式设立(以该机构获福建省或厦门市许可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时间为准)的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厦门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在厦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福建省或厦门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及市国土房产局核定的房屋租金证明;

  4.申请机构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市的承诺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地方税收贡献奖励的申请。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中享受地方税收贡献奖励申请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应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次年6月份向厦门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地方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福建省或厦门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3.由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完税证明原件;

  4.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所属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6.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7.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引才奖励的申请。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中引才奖励申请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应于成功引才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厦门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

  2.福建省或厦门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3.委托招聘合同及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4.入选相应人才计划的证明;

  5.引进人才近6个月在厦缴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赴外招聘(来厦应聘)差旅费补贴的申请。对于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中差旅费补贴申请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受邀来厦应聘的人才,应于活动结束后30天内向厦门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赴外招聘(来厦应聘)差旅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2.应主办单位邀请参加招聘活动的证明;

  3.参会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中应邀参与承办的人才服务机构还需提供福建省或厦门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4.受邀来厦应聘的人才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符合规定的有效票据;

  6.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人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经费的申请。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五)款中培训经费支持申请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应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厦门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经费申请表》(见附件5);

  2.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表(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及培训现场照片;

  3.参训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在厦缴交社会保险证明;

  4.符合规定的有效票据;

  5.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奖励的申请。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五)款中职称奖励申请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于符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奖励条件的次年第一季度内由所在单位向厦门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厦门市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奖励申请表》(见附件6);

  2.身份证、符合补贴条件的职称证书、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在厦缴交社会保险证明;

  3.市组织、人事、教育、人社部门同意调入的批件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符合《办法》中规定的补贴、补助或奖励条件的申报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载明的《办法》中其它事项的实施,按《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在厦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略)

  2.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地方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略)

  3.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略)

  4.厦门市赴外招聘(来厦应聘)差旅费补贴申请表(略)

  5.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经费申请表(略)

  6.厦门市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奖励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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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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