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企业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厦质监〔2013〕128号
各相关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防范产品质量安全系统风险,有效处置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定义
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死亡、残疾等伤害,或造成用户、消费者财产重大损失、涉及面广等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事故。
二、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处理办法
(一)产品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1、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应立即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2、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3、企业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4、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报告辖区质监分局,并在事故调查完7日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辖区质监分局。
5、企业应当保存调查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作为产品质量档案进行归档。
(二)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附件)
1、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
5、整改措施。
(三)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处理
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处理以“三不放过”为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企业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发挥企业质量主体作用,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防范质量安全系统风险,有效处置重大质量事故的有效措施。各有关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组织做好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工作。
(二)建立应急机制。各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积极调查事故原因,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表(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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