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建〔2013〕1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现制定《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3日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所属的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市财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统一出具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或融资的项目,其中中央、省、市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财审中心负责审核管理;其中中央、省、市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和区财政审核中心负责审核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经济规范;以及财政、发改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主要依据;

  (二)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勘察设计管理文件等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规定;

  (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支出预算、征地拆迁等批准文件;图纸、合同、技术成果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

  (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预算控制。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审中心审核;项目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招标(采购)项目控制价,并报送市财审中心审核。送审的项目预算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项目预算审核材料包括:

  (一)《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报审表》;

  (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经审核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预算书并附电子文档;

  (四)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与预算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变更预算投资超过总投资15%或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变更项目预算并送市财审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报送变更项目预算审核材料包括:

  (一)《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报审表》;

  (二)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经审核的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变更预算书并附电子文档;

  (四)项目建设(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招投标及中标文件(复印件);

  (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盖章的设计变更图纸;

  (六)单项变更或签证预算投资20万元以上的,需建设单位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七)与变更预算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预算审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项目建设合规性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算审核、设备投资预算审核、待摊投资预算审核。

  (一)项目建设合规性审查

  1、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过发改、财政等有权部门批准;

  2、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地控制在概算之内;

  3、项目预算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规模、范围及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外项目等问题;

  4、项目建设是否按照建设程序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5、项目建设(采购)合同或协议是否按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专业合同条款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算审核

  1、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2、工程量清单计价及预算综合单价是否合理;

  3、相关规费、税金等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审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算。

  (三) 设备投资预算审核

  1、设备型号、规格是否与概算批准相符;

  2、设备清单计算是否准确;

  3、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

  4、审定设备投资预算。

  (四) 待摊投资预算审核

  1、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用地成本等待摊投资费用,是否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计取;

  2、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优良工程奖、赶工措施费等)是否经市财政、发改部门批准;

  3、审定待摊投资预算。

  第九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将完整的预算审核资料送市政务中心市财审中心窗口;市财审中心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

  (二)初步审查。市财审中心制定审核方案,确定项目审核负责人,实行双人负责制,配置相应的审核人员;对项目建设单位报审的项目预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报审资料不实或欠缺的,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件通知单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则自动退件。

  (三)初审核对。市财审中心将初步审查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核对,核对后双方人员应在核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四) 出具结论。市财审中心根据初审结果和核对情况复核后出具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并对建设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审核结论;市财审中心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六)资料归档。市财审中心应当将项目审核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保存至项目结算完成。

  第十条  市财审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报送完整齐全的预算资料后,应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书》。

  (一)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二)项目投资在500-2000万元以内的,审核时间为 15个工作日;

  (三)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送招标(采购)项目控制价审核材料包括:

  (一)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控制价报审表》;

  (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分标段概算确认函;

  (三) 经审核的招标(采购)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预算书并附电子文档;

  (四) 经审查的招投标(采购)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 与招标(采购)项目控制价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控制价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前5个工作日将招投标(采购)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报送市财审中心审查;发出招标(采购)通告的当日报送其余资料至市政务中心市财审中心窗口;市财审中心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

  (二) 组织审核。市财审中心组织人员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报审项目招标(采购)控制价进行审核,并出具控制价审核结论;建设单位收到控制价审核结论后,应当在投标人报价前按规定事先予以公告。

  (三) 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2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审核结论;市财审中心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四)资料归档。市财审中心应当将项目审核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保存至项目结算完成。

  第十三条  市财审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报送完整齐全的项目招标(采购)控制价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控制价审核结论书》。

  (一)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项目投资在500-2000万元的,审核时间为4个工作日;

  (三)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结算审核材料包括:

  (一)《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报审表》;

  (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项目预算审核结论书(复印件);

  (三)经审核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项目结算书并附电子文档;

  (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盖章的竣工图纸(技术成果)、设计变更图纸,竣工验收证明;

  (五)项目建设(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招投标(采购)及中标文件、控制价审核结论书(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监理及施工单位确认盖章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索赔资料;

  (七)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单项变更或签证结算投资20万元以上的,需建设单位盖章和单位法人签字确认;

  (八)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结、监理日志及监理报告;主要材料明细表,特殊材料、费用计价依据;

  (九)承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资质等级证书及其有关证照;

  (十)与项目结算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结算审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项目建设合规性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结算审核、设备投资结算审核、待摊投资结算审核。

  (一)项目建设合规性审查

  1、项目及其概、预算是否经过发改、财政等有权部门批准;

  2、项目结算是否合理地控制在概、预算之内;

  3、项目结算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概、预算的规模、范围及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外项目等问题;

  4、项目建设是否按照建设程序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设计变更、项目内容调整及工程量增减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5、项目建设(采购)合同或协议是否按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专业合同条款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结算审核

  1、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2、工程量清单计价及结算综合单价是否合理;

  3、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协议)约定实施,竣工图(技术成果)、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4、是否有严重的不平衡计价现象;凡单项合同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含2%)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该单项工程数量的15%的,增加或减少在15%以内(含15%)的工程量按原单价执行,增加或减少超出15%的工程量由承建单位参照原单价重新计价,经建设单位审查后报审;

  5、相关规费、税金等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6、审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结算。

  (三) 设备投资结算审核

  1、设备型号、规格是否与概、预算相符;

  2、设备清单计算是否准确;

  3、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

  4、审定设备投资结算。

  (四) 待摊投资结算审核

  1、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咨询服务费、用地成本等待摊投资费用,是否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计取;

  2、技术成果是否经相应的有权部门批复;

  3、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优良工程奖、赶工措施费等)是否经市财政、发改部门批准;

  4、审定待摊投资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将完整的结算审核资料送市政务中心市财审中心窗口;市财审中心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

  (二)初步审查。市财审中心制定审核方案,确定项目审核负责人,实行双人负责制,配置相应的审核人员;对项目建设单位报审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报审资料不实或欠缺的,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件通知单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则自动退件。

  (三)初审核对。审核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认真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所报审的结算资料后提出初审意见;重要证据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取证,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审核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市财审中心将初步审查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核对,核对后双方人员应在核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四) 出具结论。市财审中心根据初审结果和核对情况出具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并对建设项目结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依据,逾期则视为同意审核结论;市财审中心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六)资料归档。市财审中心应当将项目审核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保存至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15年。

  第十七条  项目结算时,如该项目包括多个子项目,为加快项目结算进度,子项目完工且具备结算条件的,可先单独编报子项目结算送审,各子项目全部结算后,纳入整个项目结算。但整个项目结算仍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审。

  第十八条  市财审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报送完整齐全的结算资料后,应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

  (一)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审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二)项目投资在500-2000万元以内的,审核时间为25个工作日;

  (三)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间为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条件的,可先单独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纳入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但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仍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材料包括:

  (一)《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算对比表、竣工财务决算表;

  (三)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情况表并附结算审核结论书(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工程尾款确认函、相关财务凭证及账簿;

  (五)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项目建设合规性审查、项目决算投资审核、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核。

  (一)项目建设合规性审查

  1、建设项目是否执行项目报建、招投标(政府采购)、预结算审核等项目建设程序;

  2、项目投资是否按照计划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是否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外项目等情况;

  3、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

  (二)项目决算投资审核

  1、项目结算投资汇总是否准确;

  2、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

  3、贷款利息及存款利息是否按相关规定纳入总投资成本或冲抵工程成本;

  4、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其他投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

  5、历年的各项建筑及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8、核实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投资决算。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审核

  1、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

  2、工程结算和各项费用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3、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4、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5、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6、各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8、核实项目资金来源、资金结余、项目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资金。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核

  1、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基建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

  2、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4、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5、核实交付使用资产。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应当按照项目结算审核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送审的项目决算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投资或审定的预算投资。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所属的市财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对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审中心初审,市财审中心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审核材料包括:

  (一)预付款申请

  1、《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资金计划文件(复印件);

  3、项目预算审核结论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建设(采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

  (二)进度款申请

  1、《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

  2、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项目建设已完工程及月支付报表;

  3、结算审核结论书(复印件,尾款拨付申请需提供);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核拨审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是否在下达的资金计划内;

  2、是否签订了建设(采购)合同或协议;

  3、项目建设已完进度及月支付报表是否准确、合理;

  4、核定项目建设进度款(预付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核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将完整的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审核资料送市政务中心市财审中心窗口;市财审中心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

  (二)审签意见。市财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报审的项目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结合日常的跟踪监管情况,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完整齐全的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项目资金支付初审意见。

  1、预付款支付:建设工期一年内(含一年)的项目,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25%之内,管线及设备采购项目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50%之内;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15%之内,管线及设备采购项目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30%之内。

  2、进度款支付:根据建设进度支付项目进度款,累计支付的进度款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的90%之内;其余10%待项目结算经市财审中心审核后支付(其中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支付)。

  (三)核定资金。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市财审中心初审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定项目资金申请。

  (四)支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核定的项目资金金额开具收据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审前,累计支付的金额控制在应计管理费的60%之内;未按规定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逐月扣减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直至预留的40%建设单位管理费扣完为止。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 自2013年 9月22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二条 火炬、象屿管委会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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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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