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13〕130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失信惩戒机制,经研究制定《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23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厦门市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违法企业“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监管范围内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采取通过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惩戒适当、程序规范、逐步完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存在下列严重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近三年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同类质量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出现同类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二)近三年内,因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吊(撤)销资质证书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书、无强制性认证证书的生产加工“黑作坊”、“黑窝点”;

  (五)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纳入并经批准确定的。

  第五条  批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已注销的除外。

  公布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地址、违法内容、行政处罚、处罚日期和处罚单位等信息。

  第六条  “黑名单”应当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的“质量安全黑名单”栏目向社会发布;

  (三) 通报相关的行业协会、行政许可发证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等单位;

  (四)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

  第七条  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与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

  属于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从公布之日算起;属于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从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生效之日算起;属于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公布期限从做出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算起。

  第八条  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在公布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采取突击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二)不予支持和推荐参评各种评先评优,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依法予以限制。

  第九条   “黑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信息录入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报商务、海关、工商、税务、银行、保监等部门。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65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

  第十一条  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对“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告知之日起30日内通过12365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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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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