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3〕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形成措施比较完善、标准逐步提高、资金保障到位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社会救助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石,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来推进,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来安排。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出台了许多相关配套政策,有效发挥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落实好。要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

  二、抓好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据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物价上涨幅度,适时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控制在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0%~30%。并结合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距,争取“十二五”末,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统一。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便民原则设立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代为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签署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规范审核程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社区低保专干、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和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规范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居(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居(村)为单位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居(村)党组织和居(村)委会成员、熟悉居(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村)民代表等参加。居(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各区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可邀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居(村)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建立低保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低保金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家庭账户存折(卡)必须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严禁社区(村)干部代为保管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加强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四)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各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市、区民政部门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应设置网上举报投诉窗口。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三、建立核对机制,确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准确高效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市级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区级建立相应核对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低保、低收入认定、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中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查询与核对工作,同时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投诉举报等核查职能;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设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纳入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开发软件,统一核对程序,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高效、公正。经救助申请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人口、机动车登记、出入境、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养老金、房地产登记、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征地补偿、享受住房保障、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和合法经营、纳税、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四、完善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效力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将外来常住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加大分类施保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扶;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如不再符合条件可给予继续享受3个月的过渡期。

  五、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市民政局由救灾和社会救助处负责,区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街(镇)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居(村)有专门负责救助工作的社区工作者,具体负责辖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工作人员可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社工加入等方式解决,确保事情有人管、工作有人做、责任有人负。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好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对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安排保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运转正常。

  (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的宣传,让居民及社会各界了解低保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低保工作管理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市里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区和监察、审计、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建设、工商、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大家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共同推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落实,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督促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落实管理责任,纳入绩效考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处置处罚。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机构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区政府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以维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严肃性。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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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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