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高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通告
厦府〔2013〕254号
为进一步加强在用高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逐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0日起,下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应当按本通告规定的检测周期,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排气污染检测。
车辆类型与用途 |
检测周期 |
||||
汽 |
载 |
营 |
租赁 |
超过5年,每6个月检测1次。 |
|
教练 |
小型 |
||||
中型 |
|||||
大型 |
|||||
公交客运 |
|||||
其他 |
小、微型 |
||||
中型 |
|||||
大型 |
|||||
非 |
小、微型客车 |
超过15年,每6个月检测1次。 |
|||
大型轿车* |
超过10年,每6个月检测1次。 |
||||
中型客车 |
|||||
大型客车 |
|||||
载 |
微型 |
||||
中、轻型 |
|||||
重型 |
|||||
专项作业车 |
有载货功能 |
||||
注: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 |
二、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排气污染检测的在用机动车,在一个检测周期内,三次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不再核发环保标志。
三、未按照本通告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3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