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价服〔2013〕47号

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殡葬服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13年9月12日

  厦门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含社会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殡葬服务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其实施的殡葬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改革殡葬陋习,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又要照顾群众的承受能力,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的合理和基本稳定。殡葬服务单位要制定规范的业务服务规程,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六条 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依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七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有关当事人填写《殡葬服务选项单》制度。《殡葬服务选项单》内容包括所提供的殡葬服务项目、殡葬用品名称、收费标准、租用期限等,并公示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消费者可自愿选择服务项目,签订服务委托书,殡葬服务单位按消费者所选项目提供服务并据此向用户收费和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及规定票据。

  第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①遗体接运:厦门辖区内遗体的收殓、装卸、运输、消毒;②遗体存放:72小时内的遗体冷藏;③遗体火化:遗体消毒、遗体火化、骨灰清理、骨灰装袋;④骨灰寄存:提供安全、整洁、配套的骨灰(骨灰盒)安放和保管等服务。

  第十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殡葬基本服务以外、可供群众选择的服务项目,包括冷藏超过72小时的遗体存放、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具体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其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以及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部门根据服务成本、行业合理利润、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殡葬用品价格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禁止殡葬服务单位强制丧属购买由其经营的殡葬用品和限制使用自带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文明殡葬用品。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太平间由医疗机构自行管理,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遗体在医疗机构太平间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第十四条 公墓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建造的,安葬、安放骨灰的墓地(穴)等公用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非公益性(经营性)公墓。具体界定办法按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护墓管理费等。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公益性(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 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可收取护墓管理费。护墓管理费包括墓穴的日常管理维护、安全和周边环境绿化等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核定。

  第十七条 公墓经营单位必须健全财务制度,做好收费台账,完善每批次墓穴的成本核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益性(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对收费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第十八条 凡符合《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办法》(厦府办〔2013〕73号)中规定的人员,凭相关证明免除五项基本服务收费,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运输费;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第十九条 五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费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做好免费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环节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有关殡葬收费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税务票据,按章纳税。应当自觉接受价格、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不得自立项目、擅自越权定价、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利用自身特殊条件,强行搭售丧葬用品、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市、区价格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殡葬服务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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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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