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3〕32号
各区财政局、妇联:
现将《厦门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妇女联合会
2013年10月10日
厦门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妇女四癌(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子宫癌,以下简称四癌)救助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财行〔2011〕711号)及厦门市财政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癌救助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我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四癌救助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妇联是四癌救助金的具体使用部门,负责四癌救助金预算编制并组织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是四癌救助金的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四癌救助金预算并监督、检查四癌救助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四癌救助金纳入市妇联部门预算。市妇联每年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上年度资金实际开支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四癌救助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批复。
第六条 市妇联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并将每季度四癌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妇联应按照财政决算编审的有关规定编报四癌救助金年度决算,并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第八条 四癌救助金年终若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和范围
第九条 四癌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子宫癌且经民政部门审查盖章的贫困妇女,确诊患病的两年之内申请有效。
前款所称贫困妇女是指低保户或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妇女。
第十条 四癌救助金标准按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分为两档:
(一)低保妇女救助金限额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妇女(不含低保户),救助金限额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四癌救助金的救助范围包括:
(一)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需自费的药品、器械等;
(二)超出我市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含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医疗费;
(三)其他需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四癌救助金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妇联、村妇代会提出。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四癌救助金申请表》(具体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病历;
(三)发票原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四)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出具)。
《四癌救助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三份,分别由市妇联、区妇联和镇、街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三条 社区妇联、村妇代会负责收集汇总需救助的患四癌贫困妇女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并逐级上报至区妇联。区妇联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后,汇总上报至市妇联。
第十四条 市妇联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各区报送的四癌救助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四癌贫困妇女名单,交由区妇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救助对象,由市妇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救助金。
第十六条 市妇联定期对四癌救助金的实施效果和受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四癌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四癌救助金的资助人员名单及具体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妇联应当加强对四癌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四癌救助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截留、挪用、挤占、骗取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全额追回已经下拨的救助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可根据本区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妇女四癌救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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