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3〕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今年上半年国内发生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近期台湾又发生H5N3禽流感疫情,给公共卫生安全和家禽产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同时,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表明,重大动物疫情隐患依然存在。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对当前的防控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厦府办〔2013〕98号)要求,做到工作部署、组织发动、经费保障、督促检查、考核奖惩“五到位”,确保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狠抓强制免疫,确保免疫效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从9月中旬开始,认真组织开展秋季集中强制免疫工作。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与月月补免相结合,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规范免疫,确保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任务;确保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构筑有效的免疫保护屏障。要扎实做好鸡新城疫全面免疫以及犬类狂犬病、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它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有病不流行、有疫不成灾”。

  (二)强化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农业部门要坚持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监测模式,重点加强对种畜禽场、水禽场、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养殖密集区等重点地区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病原分布情况和强制免疫效果;林业部门要加强野鸟观察和动物园观赏鸟类的监测;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把检疫关,防止境外动物疫病的传入;卫生部门要做好高暴露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对监测到病原学阳性的畜禽,要及时进行追踪溯源,科学处置。同时,注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三)加强检疫监管,规范监督执法。各区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确保执法主体合格、执法程序合规;强化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积极推进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执行检疫项目、检疫程序和检疫标准,做到处理到位,记录规范。工商、公安、商务、农业、城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加强对屠宰、加工、贩运、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场所等关键场所及非法场外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蔓延。科研院校、检验检疫等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

  (四)规范应急管理,做好应急准备。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调整充实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队伍,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各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认真做好举报疫情的记录、核查、报告和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报告,迅速反应,规范处置,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五)加强督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实。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督查指导防控工作,区级要分片包干到镇,镇级要分片包干到村,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秋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市疫控办将在各区全面自查基础上,对各区防控工作以及免疫密度和效果进行督查并通报。对集中免疫工作组织不力、队伍不健全、资金不到位、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要求或疫情报告不及时、核查不到位、处置不彻底等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健全机制,确保病死动物规范处置

  各区要抓紧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组建专业队伍,落实专项经费,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制定处置制度,规范开展病死动物收集运送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病死动物“四不准一处理”制度(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增强养殖者及经营加工者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杜绝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或乱丢乱弃等现象的重复发生,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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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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