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扶持禽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3〕99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场,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进一步扶持禽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予以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海沧区进一步扶持禽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扶持我区禽业生产发展,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稳定我市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农〔2013〕5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3〕1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次性财政补贴

  (一)补助对象。2013年3月底,存栏500羽以上的家禽(蛋鸭、肉鸡、肉鸭、鹅、鸽、鹌鹑等)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按照存栏数,家禽(蛋鸭、肉鸡、肉鸭、鹅、鸽等)每羽给予2元的一次性补贴,鹌鹑每羽给予0.2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三)工作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向镇(街)、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家禽规模养殖场一次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相应养殖(免疫)档案等凭证、养殖场(户)身份证明。

  2.核实:镇(街)、场采取查阅本辖区存栏(免疫)档案,结合实地走访调查的形式对养殖场(户)申报的存栏数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确认,同时按程序公示。

  3.镇级汇总:各镇(街)、场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进行汇总,编制《家禽规模养殖场申请一次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区农林水利局。

  4.核查上报:区农林水利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和镇(街)、场组成区级联合检查组,对镇(街)、场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现场抽查核实,经核实审核后由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5.补助金拨付:市级财政部门根据3月底各镇(街)、场统计后区农林水利局汇总上报的存栏数量核定下达补助金额,区财政部门按照配套比例落实区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至各镇(街)、场,由镇(街)、场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养殖场(户)。

  二、已经出台的其它补贴

  种禽养殖场、蛋鸡场及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的补贴按照已出台的《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稳定我市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农〔2013〕55号)的规定办理。

  三、其它要求

  (一)严格家禽存栏数量统计核实

  各镇(街)、场要认真核对本级存栏(免疫)档案,强化实地走访调查,严格把关,不得虚报,市、区农业财政部门适时组织现场抽查。

  (二)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各镇(街)、场要切实加强对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区财政局要按照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区级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向养殖场兑现补贴资金,及时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各禽类养殖场及企业务必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附件:1.家禽规模养殖场一次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2.家禽规模养殖场申请一次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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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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