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衔接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3〕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发展改革委拟订的《关于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衔接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1日
关于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
行政审批事项落实衔接工作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2013年8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部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为做好贯彻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核准的13项事项,改为按备案制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
㈠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有关规定,由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2项:
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⒉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㈡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1项: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具体审批办法及程序按我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公布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办事指南执行。
㈢下放由各区(管委会)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事项10项:
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⒉企业投资纸浆项目;
⒊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⒋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⒌企业投资冷轧项目;
⒍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
⒎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⒏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
⒐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⒑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
以上项目如涉及跨行政区域(开发区)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中央、省直属及市级企业投资的项目可根据企业需要,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下放由省级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事项,分别由省、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具体分工如下:
㈠按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或涉及使用省级以上政府资金补助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事项3项:
⒈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⒉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⒊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
㈡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事项7项:
⒈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
⒉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
⒊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
⒋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
⒌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
⒍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
⒎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具体审批办法及程序按我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公布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办事指南执行。其中,涉及工业技术改造的项目由市经发局受理。
㈢下放由各区(管委会)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2项:
⒈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
⒉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
三、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工作
㈠对下放由区级负责核准、备案的事项,各区(管委会) 投资主管部门要抓紧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具体审批办法及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服务企业工作。
㈡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如备案中发现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备案机关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㈢以上事项如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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