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3〕147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水利部实施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7月11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取消三项水利部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35号)和《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对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等3项水利部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并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的监管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部有关决定精神,明确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不得继续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

  二、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日期。

  三、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四、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整改,并对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时应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原则上按市政府第135号令《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分工按照《厦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厦水利﹝2011)150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水利局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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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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