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工业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3〕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基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分重点工业企业和基层单位希望行政机关能够统筹合理安排各类工作检查,依法组织开展工作检查时能够更加注意方式方法,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针对这些问题,现就做好重点工业企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不得随意安排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各类检查活动。依法对企业开展工作检查的,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注意方式、讲究方法,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严审查把关对企业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检查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建立完整的检查工作档案。要注重程序合法,文明礼貌执法,充分考虑企业的感受,给予企业充分的尊重,不得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对属于纳税大户、且无不良记录的重点工业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控制各类工作检查。可以预先通知相关企业的,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企业做好充分准备。对重点工业企业的重大检查活动,尽可能提高审批层级,并尽可能由中层以上领导带队检查。

  四、对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需要对企业产品进行强制检测鉴定的,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测鉴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有资质机构的同类检测鉴定结果应互认,不得要求企业多次重复检测鉴定。

  五、对其他重点企业的服务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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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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