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广告电子显示屏管理的若干意见

厦工商广〔2012〕5号

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户外、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各类广告电子显示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市户外、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各类广告电子显示屏管理进行如下规范:

  1.设置广告电子显示屏的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广告电子显示屏内部管理制度(包含主服务器的日常管理、发布内容的审核流程和专人值班制度等)。

  2.必须配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专职审查人员。播放的广告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法规规定,确保内容合法、准确、真实,且必须经本单位广告审查员审核,本部门领导核准,并存档备查一年。

  3.广告电子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播放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4.播放广告的主服务器要有专人管理,并配置相应安全设施,非经公司批准的人员不得使用。

  5.数据传送要专线专用,不允许通过互联网或无线传送数据。

  6.广告电子显示屏的播放主服务器必须符合市公安局有关安保要求,并与110指挥中心建立防盗联动机制。

  7.广告电子显示屏必须安装屏前监控器,播放期间要安排专人在公司后台监测屏值守,出现异常情况能够马上关闭显示屏电源。

  8.对于新申请设置广告电子显示屏的,应遵照上述要求进行规范,在申请设置时除按《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广告电子显示屏内部管理制度(包含主服务器的日常管理、发布内容的审核流程和专人值班制度等);

  (2)两名以上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员证》有效复印件。

  9.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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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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