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3〕3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厦门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
厦门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及大宗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平台以及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国际营销网络、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建设予以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有利于我市外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定向安排使用,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确定我市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基地等重要培育对象,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研究提出我市资金使用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定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具体支持对象
(一)基地包括:服装、纺织品、鞋、石材、家具、箱包、节能灯、伞、工艺品、体育用品、医疗康复、游艇船舶、厨房卫浴、农产品、汽车、新材料、机械电子、航空器材、生物制药、石化等基地。
(二)重点培育对象:
1. 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及大宗进口商品交易中心。
2. 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3. 重点推荐的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4. 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在境外设立的展示贸易中心、批发市场(含中国商品城、分拨中心等)、经营品牌商品的零售网点(含超市、商场等)等国际营销网络。
5. 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在境外建设的汽车、摩托车、工程机械、船舶等重点机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网络。
第六条 资金的支持内容
(一)支持为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及大宗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包括:
1. 产品设计中心。为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内的服装、鞋帽、电器和五金等行业的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和外观设计的公共服务。
2. 公共试验检测平台。为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及大宗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
3. 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为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及大宗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平台。
4. 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5. 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外贸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6. 市场营销服务平台。为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及大宗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形象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
7. 国际孵化器平台。为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内的初创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办公的场地及通讯、网络与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
8. 公共展示平台。为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及大宗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公共平台。
9. 公共信息平台。为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及大宗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的平台。
10. 公共培训平台。为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及大宗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的公共平台。
11. 公共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为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及大宗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提供与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模的仓储、运输、报关通检等供应链管理服务的公共平台。
(二)支持重点推荐的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提升对外贸易促进功能,为企业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商、交易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三)支持国际营销网络完善服务功能,为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营销策划、品牌推广、信息咨询、形象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对接、经营场所和售后管理等公共服务。
(四)支持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提供仓储、物流、维修、展示、当地技术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为基地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能够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三)项目入选后,项目单位须与市商务局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 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
对项目申报当年度及上一年度公共服务平台已投为提供和改善公共服务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给予补助,具体包括:
1.各类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发生的相关设备(运输工具除外)、统计信息资料购置及系统和技术研发费用;
2.产品设计中心发生的相关设计费用;
3.公共展示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发生的相关场租费用,以及公共培训平台发生的相关培训教材编印及培训专家聘请费用。
4. 国际孵化器平台发生的相关研发、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费用及通信、网络等共享设施费用。
5. 市场营销服务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发生的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形象宣传、信息咨询、市场推介、经营场所、售后管理及服务、售后服务人员、交流对接场地等相关专项活动费用,以及国际营销网络因国内企业入驻而发生的场地租金和商品运输费用。
6. 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发生的场租、培训材料编印及培训专家聘请、服务资料编印及翻译、售后服务人员、仓储、应急维修车辆购置等相关售后维修服务费用。
(二)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支持的方式。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原则上同类且为同一基地服务的平台只支持一家。
(三)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50%。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就年度内已开始实施的项目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市商务局进行项目的征集汇总;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后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五)项目评审结束后,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确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并进行项目公示;
(六)项目公示后,由市商务局与项目单位签订优惠服务协议,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各平台类别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11);
(二)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近3年利润、税收及研发投入情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专家论证意见、申请扶持的理由、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验收时间、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对企业的服务承诺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资质证明;
(六)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并接受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的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预期技术指标实现情况、项目预期经济指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优惠协议兑现情况等。
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组织验收。
项目按期实施与否及竣工验收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市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资金清算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达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当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资金运作产生的宣传培训、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检查等管理性支出可在资金中列支,列支金额不超过中央下达资金总额的1%,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不定期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的追踪问效。市商务局按照财企〔2012〕166号有关“四统一”的原则,加强资金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除有特别规定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级其他各类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条号令)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3〕160号)同时废止。
附表1:产品设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2:公共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3:公共试验检测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4: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5: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6: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7:市场营销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8:国际孵化器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9:公共展示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10: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表11:公共培训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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