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补充通知
厦国资统〔2013〕354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二、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年金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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