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3〕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根据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上述文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府〔2007〕314号文、厦府〔2007〕315号文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8日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一)厦门市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划分
A区:鼓浪屿
A1:轮渡码头—海岸线—福州路(海底世界西北侧道路)—鼓新路—安海路—永春路—泉州路—鼓声路—海岸线(美华浴场、港仔后浴场、大德记浴场、复鼎浴场)—轮渡码头;
A2:鼓浪屿除A1以外的其他区域。
B区:
厦禾路—后埭溪路—铁路—万石山风景区界线(东坪山—阳台山—万石岩—警备区一带、鸿山公园、五老峰一侧)—芙蓉隧道—厦大校园路—厦大白城校门—白城人行天桥—海岸线—厦禾路
B1:厦禾路—故宫路—新华路—镇海路—海岸线—厦禾路;
B2:厦禾路—后埭溪路—铁路—虎园路—钟鼓山隧道洞口—万石山风景区界线(警备区一带、鸿山公园、五老峰一侧)—芙蓉隧道—厦大校园路—厦大白城校门—大学路—民族路—镇海路—新华路—故宫路—厦禾路;
B3:镇海路—民族路—大学路—厦大白城校门—白城人行天—海岸线—镇海路;
B4:除B1—B3以外的其它区域。
C区:
海沧大桥—仙岳路—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嘉禾路—莲花南路—铁路—东坪山路—万石山风景区界线(火车站南广场—紫竹林寺)—铁路—后埭溪路—厦禾路—海岸线—海沧大桥
C1:湖滨南路—天湖路—白鹭洲路—湖滨南路—湖明路—槟榔路—莲岳路—莲花南路—铁路—东坪山路—万石山风景区界线(火车站南广场、紫竹林寺)—铁路—后埭溪路—厦禾路—湖滨西路—湖滨南路;
C2: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狐尾山麓东南侧、观音山小区—体育路—湖滨东路—湖滨北路—莲岳路—槟榔路—湖明路—湖滨南路—白鹭洲路—天湖路—湖滨南路—湖滨西路—厦禾路—海岸线—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
C3:嘉禾路—莲岳路—湖滨北路—湖滨东路—体育路—观音山小区外侧—狐尾山麓东南侧—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嘉禾路;
C4:除C1—C3以外的其它区域。
D区:
枋湖北二路—环岛干道—文兴东路—前埔南区外侧、城市职业学院北侧道路—城市职业学院西侧—特殊教育学校南侧道路—
源泉山庄南侧道路(含源泉山庄)—万石山风景区界线(云顶岩、梧村山一东坪山路二侧)—火车站南广场外侧—铁路—莲花南路—嘉禾路—SM一期北侧—兴山路—仙岳路—成功大道(铁路)—枋湖路—金尚路—枋湖北二路
D1:嘉禾路—SM一期北侧—兴山路—仙岳路—成功大道(铁路)—莲花南路—嘉禾路;
D2:(1)祥岭路—金尚路—吕岭路—成功大道(铁路)—祥岭路(延伸段);
(2)铁路—莲前西路北侧200米处—环岛干道—文兴东路—前埔南区外侧—前埔南路—文兴西路—前埔西路—莲前路南侧200米处—东浦路(红星安华小区东侧)—万石山风景区界线(梧村山-东坪山路二侧)—火车站南广场外侧—铁路;
D3:枋湖北二路—云顶北路—仙岳路—金泰路—吕岭路—环岛干道—莲前路北侧200米处—铁路(成功大道)—吕岭路—金尚路—祥岭路—成功大道(铁路)—枋湖路—金尚路—枋湖北二路;
D4:枋湖北二路—环岛干道—吕岭路—金泰路—仙岳路—云顶北路—枋湖北二路;
D5:除D1—D4以外的其它区域。
E区:
海沧大桥—海岸线—环岛路—环岛干道—枋湖北二路—金尚路—枋湖路—成功大道—仙岳路—兴山路—SM一期北侧—嘉禾路—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仙岳路—海沧大桥
E1:长岸路—南山路—嘉禾路—SM一期北侧—兴山路—仙岳路—成功大道—铁路—杏前路—长岸路;
E2:南山路—嘉禾路—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仙岳路—长岸路;
E3:枋钟路—环岛干道—枋湖北二路—金尚路—枋湖路—成功大道—铁路—成功大道—枋钟路;
E4:杏前路—长岸路—海沧大桥—海岸线—杏前路;
E5:除E1—E4以外的其它区域。
F区:
环岛干道(枋钟路交叉口)—环岛路—海岸线—白城人行天桥—厦大白城校门—厦大校园路—芙蓉隧道—万石山风景区界线(曾厝安—黄厝—城市职业学院一侧)—源泉山庄南侧道路—特殊教育学校南侧道路—城市职业学院西侧—城市职业学院北侧道路—前埔南区外侧—文兴东路—环岛干道—环岛干道(枋钟路交叉口)
F1:文兴东路—海岸线—白城人行天桥—厦大白城校门—厦大校园路—芙蓉隧道—万石山风景区界线(曾厝安—黄厝—城市职业学院一侧)—源泉山庄南侧道路—特殊教育学校南侧道路—城市职业学院西侧—城市职业学院北侧道路—前埔南区外侧—文兴东路;
F2:文兴东路-环岛干道—环岛干道(枋钟路交叉口)—环岛路—海岸线—文兴东路。
H区:海沧区
H1:海岸线—海虹路—石塘立交—蔡尖尾山脊南侧—海景路—南海三路—海景东三路—角嵩路—兴港路—建港路—海岸线;
H2:海岸线—海虹路—石塘立交—蔡尖尾山脊东南侧—新阳大桥—海岸线;
H3:翁角路—新阳大桥延伸段—新阳大桥—海沧区与集美区交界线—鹰厦铁路—孚莲路—后祥路—东孚南路—后祥北路—灌新路—新阳北路—新美路—霞阳南路—霞阳村北侧—霞光路—翁角路;
H4:蔡尖尾山脊北侧—厦成高速—孚莲路—后祥路—东孚南路—后祥北路—灌新路—新阳北路—新美路—霞阳南路—霞阳村北侧—霞光路—翁角路—新阳大桥延长段—蔡尖尾山脊北侧;
H5:蔡尖尾山脊南侧—海景路—南海三路—海景东三路—角嵩路—兴港路—建港路—铁路—厦漳交界线—蔡尖尾山脊南侧;
H6:建港路—铁路—厦漳交界线—南部海岸线—建港路;
H7:沈海高速公路—厦漳交界线—鹰厦铁路—海沧区集美区交界线—沈海高速公路;
H8:鹰厦铁路—漳厦交界线—蔡尖尾山北侧—孚莲路—鹰厦铁路;
H9:漳厦泉高速公路北侧。
J区:集美区
J1杏:鹰厦铁路(集灌路)—海岸线—西滨路—鹰厦铁路;
J1集:凤林路—浔江路—海岸线—厦门大桥—银江路—同集南路—凤林路;
J2: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同集南路—银江路—厦门大桥—海岸线—鹰厦铁路—沈海高速公路连接线—华陵路—天马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
J3:沈海高速公路—杏林北外环路—杏林北路—鹰厦铁路(集灌路)—西滨路—安仁大道—沈海高速公路;
J4:集美大道—沈海高速公路连接线(含园博园、杏林湾水库)—集杏海堤—杏林北路—沈海高速公路—集美大道;
J5: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海岸线—浔江路—凤林路—同集南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
J6:站北五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高速公路—天马山西北侧—海翔大道—天马路—华陵路—沈海高速公路连接线—集美大道—沈海高速公路—孙坂北路—站北五路;
J7:沈海高速公路—孙坂路—站北五路—仑上山西南侧—二农水库南侧(含第二农场)—金辉村外侧(不含金辉村)—垅尾村外侧(不含垅尾村)—上垵村外侧(不含上垵村)—灌口大道(后溪大道)—上塘村(含上塘村)—枋塘村(含枋塘村)—坑内村(含坑内村)—环美北路—灌口北路(延伸段)—集美区与集美区交界线—沈海高速公路;
J8:沈海高速公路—安仁大道—西滨路—海岸线—集美区与海沧区交界线—沈海高速公路;
J9:除J1—J8以外的其它区域。
T区:同安区
T1:环城北路—东桥—东溪—东西溪-银湖桥—银湖中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
T2:(1)同翔大道(西溪至大轮山段)规划路—大轮山—梵天寺—环城北路—西溪(新西桥)—环城西路—银湖西路—白云大道—西溪—同翔大道(西溪至大轮山段)规划路;
(2)环城东路(东桥至下溪头段)—环城南路—东西溪—第三医院北侧道路—同集北路—同集北路烧灰路口—环城南路—人劳局和同城四季南地块的西侧规划道路—凤岗路—规划纵一路—银湖西路—银湖中路—东西溪(银湖桥)—东西溪—东溪—环城东路(东桥);
T3:环城南路(烧灰至东宅)—同安东路(东宅至石浔段)规划路—国道324复线—同集北路—环城南路;
T4:206省道—规划纵一路—凤岗路—人劳局和同城四季南地块的西侧规划道路—环城南路—同集北路—国道324复线—翔安区与同安区交界线—高速铁路—同丙路—丙洲路—官浔溪—同集中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漳厦泉高速公路—白云大道(漳厦泉高速公路至206省道段)—206省道(坑仔口);
T5:同丙路—高速铁路—同安与翔安交界线—丙洲岛东侧岸线—环东海域岸线—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同集南路—同集中路—官浔溪—丙洲路同丙路;
T6:(1)同翔大道—同南路(同翔大道至汀溪镇)东侧500米处—泉天下项目东侧—汀溪水库进场道路—同南公路—翠丰项目一期北侧规划道路—翠丰项目一期西侧规划道路—汀溪镇至路下村路—路下村至田洋村道路—西溪—同翔大道(西溪至大轮山段);
(2)大轮山—轮山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324国道—同安东路(东宅至石浔段)规划路—国道324复线—翔安区与同安区交界线—同翔大道(三忠至布塘段)规划路—同新路(布塘至下峰段)—同安东路延伸段—同翔大道(宋宅至大轮山段)规划路—大轮山(含汀溪镇、五显镇、洪塘镇);
T7:除T1—T6以外的其它区域。
X区:翔安区
X1:翔安大道—巷北路(原324国道)—美上路—翔安北路—翔安大道;
X2:大嶝岛;
X3:海翔大道—翔安大道—翔安南路—海岸线—同安与翔安交界处—滨海东大道—翔安北路—翔安大道—厝港路—城场路—海翔大道;
X4:海翔大道—望嶝北路—翔安南路—泉厦交界线—海岸线—翔安南路—翔安大道—海翔大道;
X5:美上路—内垵大道—翔安大道—厝港路—城场路—海翔大道—九溪路—舫山东路—黄山路—翔安北路—八一大道—新324国道—413县道—422县道—大帽山体育公路进场道路—同安与翔安交界线—东界路—翔安北路—翔安大道—巷北路—美上路;
X6:海翔大道—望嶝北路—翔安南路—泉厦交界线—海翔大道;
X7:除X1—X6以外的其他区域。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二)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思明区、湖里区 | ||||||||||||||
等级编号 | A1 | A2 | B1 | B2 | B3 | B4 | C1 | C2 | C3 | C4 | ||||
用 途 | 商业 | 15000 | 7500 | 20000 | 13000 | 11000 | 6200 | 15500 | 13000 | 11000 | 7000 | |||
居住 | 7200 | 4400 | 8500 | 7700 | 7300 | 6100 | 7000 | 8000 | 6000 | 5800 | ||||
办公 | 2950 | 2300 | 4200 | 3800 | 4000 | 3150 | 4400 | 4850 | 3300 | 3700 | ||||
旅馆 | 3900 | 2800 | 3500 | 2800 | 2900 | 2100 | 3100 | 4200 | 2650 | 2800 | ||||
工业 | 700 | |||||||||||||
等级编号 | D1 | D2 | D3 | D4 | D5 | E1 | E2 | E3 | E4 | E5 | F1 | F2 | ||
用 途 | 商业 | 13500 | 10000 | 7500 | 7000 | 5500 | 7000 | 6600 | 5500 | 6000 | 4600 | 5800 | 5800 | |
居住 | 6200 | 6100 | 5500 | 6000 | 5800 | 5500 | 5000 | 4800 | 5800 | 4500 | 6300 | 6000 | ||
办公 | 4400 | 3150 | 2650 | 2750 | 2100 | 2650 | 2300 | 2500 | 2950 | 2100 | 3000 | 3200 | ||
旅馆 | 2800 | 2200 | 2150 | 2300 | 1850 | 2200 | 2050 | 2200 | 2400 | 1900 | 2650 | 2400 | ||
工业 | 700 | |||||||||||||
海沧区 | ||||||||||||||
等级编号 | H1 | H2 | H3 | H4 | H5 | H6 | H7 | H8 | H9 | |||||
用 途 | 商业 | 6100 | 3850 | 3850 | 4200 | 3300 | 2400 | 3650 | 2800 | 2300 | ||||
住宅 | 5000 | 3500 | 3100 | 2750 | 2750 | 2200 | 2200 | 2200 | 2200 | |||||
办公 | 2500 | 1650 | 1600 | 1750 | 1400 | 1150 | 1350 | 1350 | 1150 | |||||
旅馆 | 1650 | 1650 | 1300 | 1300 | 1100 | 900 | 1100 | 1000 | 850 | |||||
工业 | 480 | |||||||||||||
集美区 | ||||||||||||||
等级编号 | J杏 | J集 | J2 | J3 | J4 | J5 | J6 | J7 | J8 | J9 | ||||
用 途 | 商业 | 7200 | 7200 | 4800 | 3600 | 4800 | 4600 | 2700 | 3300 | 2000 | 1650 | |||
住宅 | 3200 | 3300 | 2650 | 2500 | 4000 | 3500 | 1700 | 2200 | 1800 | 1500 | ||||
办公 | 2250 | 2250 | 1600 | 1700 | 2350 | 1750 | 1250 | 1050 | 1000 | 850 | ||||
旅馆 | 1500 | 1600 | 1200 | 1100 | 1600 | 1200 | 1000 | 900 | 800 | 700 | ||||
工业 | 480 | |||||||||||||
同安区 | ||||||||||||||
等级编号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T7 | |||||||
用 途 | 商业 | 7000 | 5200 | 3200 | 3300 | 3600 | 2800 | 1700 | ||||||
住宅 | 2800 | 2700 | 2200 | 2000 | 2700 | 1800 | 1200 | |||||||
办公 | 1750 | 1350 | 1050 | 1300 | 1600 | 1000 | 800 | |||||||
旅馆 | 1000 | 900 | 800 | 850 | 1300 | 700 | 650 | |||||||
工业 | 288 | |||||||||||||
翔安区 | ||||||||||||||
等级编号 | X1 | X2 | X3 | X4 | X5 | X6 | X7 | |||||||
用 途 | 商业 | 6000 | 5400 | 3300 | 2600 | 2400 | 1800 | 1650 | ||||||
住宅 | 2500 | 3000 | 2700 | 2700 | 2000 | 1400 | 1200 | |||||||
办公 | 1800 | 1500 | 1400 | 1500 | 1050 | 850 | 800 | |||||||
旅馆 | 1000 | 800 | 900 | 800 | 750 | 800 | 650 | |||||||
工业 | 288 | |||||||||||||
说 明 | 一、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办公、旅馆、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在颁布时点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2、本表格中的价格为法定最高年限,住宅、办公、旅馆用地在容积率为3时的楼面价格,商业用地在一层为标准层时的楼面价格。工业用地在容积率为1时的地面价格。 3、法定最高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旅馆40年,工业、办公、其他50年。 |
|||||||||||||
二、各土地用途内涵: | ||||||||||||||
1、商业用地是指商店、商场、市场、店铺、餐饮、娱乐、金融保险业营业场所、服务业等用地。 | ||||||||||||||
2、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
3、办公用地是指各行业办公楼、写字楼等用地。 | ||||||||||||||
4、旅馆用地是指对外营业以住宿为主的酒店、宾馆、旅馆、旅游度假村等用地。 | ||||||||||||||
5、工业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堆场等生产性用地;码头、港口用地。 |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计算;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
第三条 出让旅馆(酒店)用地、教育用地、医疗用地、专用厂房、自用办公楼用地时,应明确办理整体产权,经批准转让、抵押时应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四条 经规划批准作为房屋架空层、避难层、结构(技术)转换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功能、不得占用、不得出租、不得作为营业性
场所,不参与计算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土地受让人。
第五条 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地下车库(位)出售或转让免收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属于土地受让人持有,不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地下建筑物,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免收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制定审批细则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土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计收并通知缴款)。
第二章 基准地价修正值
第八条 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办公、旅馆、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某一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宗地地价时,应结合影响宗地地价的主要因素进行修正。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自持大型商业修正系数、商业繁华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第九条 容积率修正系数用于住宅、办公、旅馆、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修正。
(一)住宅、办公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1.4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2/容积率
2.1.4≤容积率≤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26667×容积率+1.8
3.3.0<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02222×容积率+1.06666
4.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80
(二)旅馆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1.4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7478×容积率+3.8739
2.1.4≤容积率≤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26667×容积率+1.8
3.3.0<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03333×容积率+1.09999
4.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70
(三)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通用厂房
当容积率<1.5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1.5-容积率)×40%
当容积率≥1.5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容积率-1.5)×80%
2.专用厂房
当容积率<1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1-容积率)×40%
当容积率≥1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
3.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十条 商业楼层修正系数用于商业用途不同楼层的基准地价修正。
楼 层 |
地下 |
半地下 |
一层 |
二层 |
三层以上 |
修正系数 |
0.5 |
0.7 |
1 |
0.7 |
0.6 |
第十一条 商业繁华修正系数用于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中商业特别繁华地段,临下列路段宗地的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修正。
土地区域 及级别 |
路段 |
修正系数 |
A1 |
鼓浪屿轮渡码头—龙头路—龙头路街心公园—龙头路菜市场东侧—鼓浪屿轮渡码头 |
1.2 |
B1 |
中山路(东至思明南路,西至鹭江道) |
1.25 |
中山路(东至新华路,西至思明南路) 思明南路(北至思明东路,南至镇海路段) 鹭江道(北至轮渡汽车站,南至中山路) |
1.1 |
|
C1 |
禾祥西路(东至禾祥商城,西至白鹭洲路段) 湖滨西路(南至厦禾路,北至禾祥西路段) 湖滨南路(东至白鹭洲路,西至天湖路段) |
1.1 |
J1集 |
石鼓路(北至集源路,南至集岑路段) 集源路(与石鼓路交叉段东西侧各200米范围内) |
1.2 |
J1杏 |
杏林东路(东至纺织路,西至杏林南路段) 新源路—碑头路(北至新兴路,南至碑头路) |
1.1 |
T1 |
新三秀路(东至后炉街口,西至中山路段) |
1.1 |
第十二条 自持大型商业修正系数用于不同规模,需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且自持10年以上商业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
自持商场规模(平方米) |
2万~5万(含5万) |
5万~10万(含10万) |
10万以上 |
自持大型商业修正系数 |
0.9 |
0.85 |
0.8 |
第十三条 鹭江道修正系数用于位于B1级别范围内属鹭江道东侧100米处至海岸线范围内的区域办公、旅馆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
鹭江道修正系数(办公)=1.8
鹭江道修正系数(旅馆)=1.5
第十四条 轨道修正系数用于轨道站点半径500米范围内(含跨越轨道站点半径500米以内、以外的宗地)的商业、办公、住宅、旅馆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
轨道修正系数分为轨道开工修正系数、轨道运营修正系数。其中轨道开工修正系数用于地价计算时点在轨道站点取得开工许可证后运营前阶段的基准地价修正;轨道运营修正系数用于地价计算时点在轨道站点运营后的基准地价修正。
轨道开工修正系数=1.2
轨道运营修正系数=1.3
第十五条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用于住宅、办公、旅馆等用地临海洋、湖泊、水库及其沿岸的道路、公共绿地的基准地价修正。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1.2
第十六条 临路修正系数用于以道路为界划分的土地区域及级别,因道路两侧土地等级不同,且拟出让地块位于较低土地等级区域地块的基准地价修正。
临路修正系数=(相邻最高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2)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用于按不同用途实际使用年限与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折算。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实际土地使用年限/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三章 出让用地
第十八条 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是指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修正值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确定。
第十九条 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底价、起叫价、起始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结合政府产业政策、土地开发成本、基准地价修正值、周边已成交项目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分别按不同用途计算土地出让金。商业、办公、住宅、旅馆按楼面价计算,工业按地面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宗地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土地等级区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地块所在级别宗地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工业、旅馆、办公配套的地上车库(位)土地出让金,按其主要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单建式地上车库(位)、商业及住宅配套的地上车库(位)土地出让金,按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计算。
第二十三条 半地下商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上一层商业土地出让金的70%计收。
半地下办公、住宅、旅馆、车库(位)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用途土地出让金的70%计收。
第二十四条 地下商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楼层商业土地出让金的50%计收。
地下办公、住宅、旅馆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用途土地出让金的50%计收。
第二十五条 已出让宗地经批准土地使用年限起止时间发生变化的,应按市场价补足地价差。
第二十六条 已出让宗地土地用途经批准变更的,以受理办理用地手续时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判断标准,若变更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小于或等于变更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则免收土地出让金;若变更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大于变更前土地用途基准地价,属于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的项目,按新旧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补缴地价差;属于完全出让项目,应按新旧土地用途的市场价补缴地价差,且不得低于新旧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差。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划拨用地
第二十七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土地使用者应按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其他土地取得成本以及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负责。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结算土地储备成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表(略)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规划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
第二十八条 配套费免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用地(含武警部队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
(三)单建式人防工程用地。
(四)市、区财政投融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五)经市、区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非经营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
(六)符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
(七)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用地。
(八)市宗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九条 配套费减征范围:
(一)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自筹资金兴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减半征收。其中,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社会化建设项目(学生公寓)按住宅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办公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二)自筹资金建设的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项目减半征收。
(三)社区服务用房项目(按五室、六站、一中心要求建设的用房)按办公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四)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科技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五)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第五章 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
第三十条 村办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土地使用者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土地取得成本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农村宅基地以及经区、镇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政策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免征配套费。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非经营性项目、办公楼、社区服务用房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
第六章 租赁用地
第三十二条 租赁用地是指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按年缴纳土地租金。租赁用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需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以公开方式租赁。
第三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年租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折算的租金标准,土地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土地租赁期间,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随之调整。
第三十五条 租赁地下空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
第三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成并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后,由国土房产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完全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依法转让。
第三十七条 在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上建设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下列房屋,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时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房屋权证已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权证内记载的期限,土地房屋权证未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以下规定时间起算。
(一)个人取得的拆迁安置住宅。该房产转让时,由买受人按合同成交价的4%(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则按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4%)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二)个人在划拨土地上的自建住宅。该房产转让时,由买受人按合同成交价的8%(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则按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8%)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以前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算;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1月1日后的,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三)个人或单位购买的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旅馆)及1999年12月29日前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住宅。该房产转让时,由买受人按其分摊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属于划拨商品房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算;属于房管所集资翻改建的,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四)个人购买的政策性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等)。该房产转让或抵押时,由买受人或抵押人按合同成交价1%(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则按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五)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总额的15%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三十八条 在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上建设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下列房屋,需要将用地性质由划拨用地、限制性出
让用地变更为完全出让用地的,须经国土房产部门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本条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房屋权证已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合同约定、权证内记载的期限起算。土地房屋权证未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以下规定时间起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或单位购买的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属于划拨商品房性质的商业、旅馆,1999年12月29日前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的集资翻改建商业、旅馆,个人自建或个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商业、旅馆。该房产转让时,按以下方式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进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
1.旅馆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15%
2.商业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楼层修正系数×15%
3.土地使用年限:属于划拨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从1990年5月19日起算;属于个人自建房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1月1日以前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算,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1月1日以后的,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其他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从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二)经批准取得划拨用地和限制性出让用地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
商业、办公、住宅、旅馆、工业用地按以下方式计收土地出让金:
1.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2.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3.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出让时征地补偿标准+相关规费)×剩余年限/该用途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也可由用地单位提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配套费付款凭证,经国土房产部门或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结合剩余年限修正予以确认。
4.拟出让时的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原合同价格×(1+n×r)×[(N-n)/N)]
若原合同价格×(1+n×r)大于拟出让时政府执行的同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时,按拟出让时政府执行的同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算。
其中n=已使用年限;
R=批准完全出让时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N=该用途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
(三)按照市政府专项政策规定取得的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涉及转让、出租、抵押及土地出让金补交事项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已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的,国土房产部门应按规定计收地价。特殊项目以及本规定未列出用途、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建设项目地价,可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提出地价方案,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台相关专项地价政策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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