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2013〕17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思明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助社会困难群体,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帮困工作正常机制,根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基金是以政府投入和社会多方筹措相结合,体现救急救助、帮困、养老的专项资金,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安康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安康基金专户存款增值部分;

  (四)年底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执行结余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安康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安康医疗救助资金;

  (二)安康助学资助资金;

  (三)安康养老助养资金;

  (四)教育、计生、卫生、民政、人劳社保、残联等部门涉及扶持救助困难群体、扶残助残的各项资金;

  (五)捐赠人指定的慈善项目;

  (六)安康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安康基金救助原则:

  (一)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

  (三)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救助支出以安康基金实际结存数为限。

  第六条  安康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统筹使用。成立区安康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安康基金使用的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安康基金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可邀请社会各界捐赠代表参加,必要时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可临时召开。

  应急救助事项由安康基金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查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并在季度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  在区国库支付中心设立安康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封闭式运行,专门用于安康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在区慈善会分别设立安康基金银行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各种收入来源的资金,收入每月汇缴至安康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统一管理。安康基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本办法规定的救急救助、帮困、养老等支出,只支不收,支出时,根据审批情况申请资金拨付。

  安康基金专户由区财政财务服务中心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捐款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专项收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安康专项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机构人员经费、工作运转经费等非救急救助性质的支出。

  第二章  安康医疗救助

  第九条  思明区安康医疗救助工作按照《思明区医疗救助办法》(厦思政〔2011〕12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康助学资助

  第十条  思明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申请助学资助的,按《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圆梦”助学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3〕91号)执行。

  第十一条  除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外,凡具有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区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安康助学资助: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绝症)、家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可能辍学的小学至研究生学历全日制学生。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

  (一)本科与研究生类:每生每年资助8000元;

  (二)大专类:每生每年资助6400元;

  (三)高中与中专类:每生每年资助2400元;

  (四)初中类:每生每年资助1600元;

  (五)小学类:每生每年资助800元。

  第十三条 下列对象不纳入安康助学资助范围:

  (一)休学、中途退学或已毕业的;

  (二)脱产、函授、自考、成人高考的;

  (三)自费择校或出国学习的。

  第十四条  资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由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通知书等有关资料;社区居委会要对资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查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助金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发放。

  (四)安康助学经费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街道承担部分年终通过体制上缴。

  (五)安康助学对象应在每年6月1日至8月15日提出申请(大学新生可延期至8月底),逾期不再受理。助学金实行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六)社区、街道要对安康助学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并逐户登记造册。

  第四章  安康养老助养

  第十五条  思明区安康养老助养工作按照《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思政〔2011〕8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捐赠人拟通过安康基金对指定慈善项目进行捐赠,由区安康服务中心与捐赠人商定安康扶助协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生效执行。

  第十七条  安康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安康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对未纳入本办法救助范围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对已纳入安康救助范围的救助对象,因情况特殊,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对区爱心超市等扶贫济困平台在救助困难群众过程中出现的物品紧缺等运转困难,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从安康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机构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安康基金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康救助活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思明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思政〔200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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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思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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