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指引及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

厦财购〔2013〕7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火炬计财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实施操作规程,现对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指引及招标实施指引,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管理

  (一)除医疗设备、器械和电梯外,其他货物的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方面的材料必须加盖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公章等限定性条款。投标人对提供的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材料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提供的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方面的材料不真实,将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医疗器械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供应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未提供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编制招标文件时,与本项目无实质性关系的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评奖等内容不得作为该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

  (四)如必须通过现场演示、测试方式体现投标产品的某部分功能或效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测试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标明提供演示、测试的条件。演示、测试应在评标阶段完成,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再次进行产品演示、测试,并以演示、测试结果作为是否签订合同的依据。

  (五)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确无效投标及废标的具体条款,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表》中集中列示无效投标及废标具体条款的对应序号。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表》中标注序号的,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及废标条款。

  (六)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必须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证明材料的种类、名称、数量等要求。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不符合。

  (七)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的,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项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得(扣)分条款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并标注对应关系,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项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得分或扣分。

  (八)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招标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作为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九)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供应商是以联合体进行投标,该项目涉及资质要求的内容应由联合体中具有该资质的供应商承担。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中标合同,也应包含此项内容。

  二、加强投标行为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的投标。

  (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并作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该投标人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评审结果公告前,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样品评分采用评暗标方式,即对参与投标的样品应隐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产品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及其他可能泄露供应商信息的标志、符号等,采用编号的方式进行评审。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中标公告发出七个工作日后,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移交给采购单位,作为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项目验收的依据。

  五、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可参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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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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