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3〕271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我市2014年度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城镇)低保标准:1人户由450元/人.月提高至525元/人.月,2人户由425元/人.月提高至500元/人.月,3人及以上户由400元/人.月提高至475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由370元/人.月提高至450元/人.月。
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
1.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集中供养的由800元/人.月提高至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由600元/人.月提高至700元/人.月;
2.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至800元/人.月;
3.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至1000元/人.月。
三、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
1.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城市(城镇)1000元/人.月,农村900元/人.月;
2.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城市(城镇)人均24000元;农村人均21600元。
以上各类标准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厦门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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