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下放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职权的通知
厦府〔2013〕273号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委〔2012〕3号)精神,简化审批程序,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下放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职权的批复》(闽民福〔2013〕494号),经研究,决定将我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职权由市民政局下放至各区民政局。
请各区民政局认真履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职权,严把审批关,并于每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结束后15日内将该福利企业相关情况报市民政局。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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