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健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调整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厦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提高至1300元/平方米。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同步提高至1300元/平方米。

  三、取消企业单位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审核事项。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各类住房补贴纳入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和正常增长机制。已经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企业单位做好收尾工作。

  四、简化发放方式和计算方法。取消按月发放、离退休分期发放等方式,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工龄满20年或离退休、年轻职工购买商品房签约预支)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之后不再因职务、职称变动调整补贴金额。取消试行方案中规定的“19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按工龄增发0.7%的补贴”的规定,简化补贴计算方法。

  五、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与其他房改政策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军转干部及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政策制度,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与各类货币化补贴的政策衔接。

  六、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单位对执行层面的具体工作进一步完善细化,妥善做好政策标准调整的工作衔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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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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