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民〔2013〕197号

各区民政局: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农村地区生产力的有效组合和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当前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和规范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依法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3〕148号)精神,现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以农户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使用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登记管理机关

  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区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三、登记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域+行业+组织形式)。

  (二)有适当数量的会员。区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个。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注册资金。区、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登记程序

  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的,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取消批准筹备环节。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以免予公告。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监督管理等事宜,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五、管理体制

  对区、乡(镇)一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必须依法实行登记;对村一级的、不符合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采取备案制。对村一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条件成熟的、农户自愿登记的,应给予登记。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自行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均应按以上规定到区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取得合法地位。

  六、工作要求

  区级民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整体合力。要充分认识到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区级民政部门在执行上述规定过程中,一是要明确登记范围,区分不同组织的性质,坚持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目的,对公司、合作社等企业性组织不应作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二是要深入调查研究,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要重点先登记一批条件成熟的乡(镇)一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三是要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注意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民政局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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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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