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科〔2013〕37号
各区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规范示范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精神,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5日
厦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开展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规范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利用海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和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等进行供冷供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补助资金、市级财政专项配套资金组成,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验收以及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节能、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示范项目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区建设局、财政局负责区立项项目的征集、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建设推进、组织协调与指导监督工作,为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八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以上农村住宅集中推广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以及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
(二)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并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2012年7月20日国家下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后完工的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
(四)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强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五)申报单位在厦门市范围内申报缴税。
第九条 示范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
(一)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制冷:所采用的太阳能集热器的热效率不低于50%;利用空气源热泵技术为辅助热源,系统COP不低于3。
(二)海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系统COP不低于3;地下水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系统COP不低于3.5。
(三)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能够提供市场准入许可证,并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四)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成后能进行连续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传送至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
第十条 其他要求
(一)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建设与管理局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二)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厦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制《厦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申报资料,区立项项目经项目所在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初审通过后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立项项目直接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建设与管理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筛选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进行登记,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评审主要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要求,并出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意见表》,给出审核结论。专家评审结果经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查无误后,在市建设与管理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列为示范,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颁发《厦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备案证书》,作为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书》和《实施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单位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开始项目施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当月项目进展情况。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建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加强对示范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上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能效测评机构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试行)对项目进行能效检测。
第十六条 能效检测完成后,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市建设与管理局将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统一公布,并颁发“厦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证书和标牌,申报单位应在领取标牌后30日内,将标牌镶贴在示范项目建筑显著位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评估和监测;
(三)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的支出;
(四)开展工法、图集的编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验证及完善;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六)不少于90%的中央补助资金应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相关的配套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使用:
(一)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政府公共财政引导,建设单位投资为主,专项补助资金为辅;
(三)突出重点、规范运作,对示范带动作用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一)采用海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进行供冷的示范项目,按机组额定制冷量补贴人民币350 -500元/千瓦;
(二)采用海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进行供冷和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机组额定制冷量补贴人民币400 -550元/千瓦。
(三)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集热器面积补贴350-500元/㎡。
(四)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示范项目补贴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分两阶段申请,示范项目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且完成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可先申请补贴资金总额的50%,剩余50%补贴资金待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拨付。
申报单位应填报“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按程序分别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审核中心、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未验收合格的项目,责成项目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予以拨付剩余50%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对在我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设、代建、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市建设与管理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一)列为示范项目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完成施工图专项设计;
(二)施工图专项设计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
(三)未按《申报书》及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
(四)未通过验收评估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能效检测和验收评估的;
(五)示范项目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六)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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